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岗位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原则,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突出“三助”工作的培养功能。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取酬”的原则,聘用单位包括各教学科研单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招聘对象应为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助教”由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组织实施,“助管”、“助研”工作由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培养处职责为:按学年审核并划分“助教”岗位;研究生院管理处职责为:按学年审核并发布“三助”岗位设置;对各单位“三助”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审核“三助”考评结果并发放津贴。
第六条 科研院所、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原则上应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助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考核。
第三章 助管选聘与管理
第七条 岗位设置
助管岗位主要面向教学科研单位、科研院所和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助管岗位分为以下几类:德育助管、教学助管、实验室助管、行政助管和临时助管。
(一)教学科研单位助管岗位包括德育助管和教学助管。德育助管在政工干部的指导下参与研究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和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教学助管在研究生教学单位相关人员指导下从事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
岗位数量为:
学院在校研究生人数 |
德育助理人数 (不超过) |
教学助理人数 (不超过) |
200人以下 |
4 |
3 |
200-500人 |
6 |
4 |
500-1000人 |
8 |
5 |
1000人以上 |
10 |
6 |
(二)科研院所设置实验室助管,实验室助管在聘用单位相关人员指导下参与实验室管理、建设等相关工作。
岗位数量为:
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实验室助管不超过5人;
挂靠相应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基地,实验室助管不超过3人。
(三)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在编制空缺情况下,可聘用行政助管。行政助管岗位应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相关,注重对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行政助管协助聘用单位相关人员从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申报的行政助管名额应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在编人数的10%,对于满编单位,原则上不设行政助管。需申请行政助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四)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遇有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时,可设置临时性助管岗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临时助管岗位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方可设立。
第八条 聘用条件
满足下列情况并征得导师同意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学生:
(一)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非定向培养研究生;
(二)学业成绩良好,各类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三)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
(四)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第九条 每个研究生每学期可同时申请不超过两个岗位(包括助管和助研),但只能从事一个助管或助教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的情况时,一个学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助管岗位。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月底(具体时间见当年校园网通知)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申报表》(附件1),向研究生院管理处上报本单位助管岗位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数、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任职要求、考核方式等。
(二)研究生院管理处根据各单位需求,结合各单位岗位情况,在每学期开学统一发布助管岗位招聘信息。
(三)有意向的研究生根据岗位信息,结合岗位聘用条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附件2),经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各招聘单位指定负责人。
(四)各单位组织聘用选拔,经一周考察后确定聘用人员。
(五)聘用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汇总表》(附件3),连同聘用人员申请表一并报研究生院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管理与考核
助管应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遵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管理和考核。
(一)实行助管培训制度。助管上岗前,指导教师应对岗位职责与要求、工作时间与津贴、管理与考核等有关事项作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应培训。
(二)实行助管试用制度。助管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指导教师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不再聘用的助管,根据其工作情况发放适当酬金。
(三)实行助管考核制度。使用部门应加强对助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使其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同时,提高工作能力。使用部门每学期结束前对助管进行考核。助管填写《武汉理工大学三助岗位考核表》(附件4),使用部门根据其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情况给出考核意见和等级,并将考核意见和等级提交研究生院管理处。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学期不得申请助管和助教岗位。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况,设岗单位可对助管予以解聘,另行选聘:
(一)学年总评不合格;
(二)学位课成绩不及格;
(三)岗位被撤销;
(四)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五)受纪律处分;
(六)因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助管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工作,应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 助管津贴由研究生院管理处发放,酬金标准为400元/月,按学期统一计发。
第四章 助教选聘与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
按照本科教学工作的需求和研究生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建设的需要设置。主要面向教学任务饱和,教学工作量大的教学单位,并适度向公共课、主干基础课和研究生公共实验教学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倾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工作包括: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实验教学平台设备管理维护、实验实践课程辅导(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教具及演示装置准备、课程监考、试卷批改等。助教不承担课堂教学任务,不负责选定课程内容、习题、编写考题和确定学生最终成绩等。研究生助教应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助教工作的要求,做好教学辅助工作,经常与主讲教师沟通,及时解决教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主讲教师上课时,助教应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听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聘用条件
满足下列情况并征得导师同意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教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任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学生:
(一)达到助管聘任条件;
(二)在本科期间应学习过该课程或同类课程并取得良好以上成绩。
(三)研究生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助管助教要求熟悉依托平台开设的实验课程的教学程序、规范、内容,能够严格遵守实验平台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招聘程序
助教岗位聘任由设岗单位组织,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研究生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及研究生课程教学助管助教的聘任由平台建设使用单位及课程建设负责人组织实施,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负责。聘任审核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聘用人选。上学期考核优秀者、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录用。聘用名单经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研究生院管理处汇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期聘任。应聘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三助教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查后,向相关设岗单位提交应聘申请,经主讲教师、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聘用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汇总表》,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与考核
(一)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质量控制与考核要求由其指导教师负责。 所有第一次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均须通过集中培训方可上岗。工作期间如果出现教学事故,由其指导教师负责。课程主讲教师全面负责、指导本课程研究生助教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二)助教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助教人员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工作时间不能保证的研究生,设岗学院和主讲教师可以提出解聘,并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通知本人。补充选拔时优先考虑曾经申请但未被录用的研究生。
(三)学期中学院须不定期在助教课程班级学生中进行抽样测评,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助教如果出现以下行为,经主讲教师上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予以解聘:
(1)无故缺课2次以上;
(2)所任助教工作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
(3)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不适于担任助教的行为之一。
(四)学院学期末组织考核。学期结束前两周助教填写《武汉理工大学三助岗位考核表》。学院根据助教个人小结、学生评估意见、主讲老师意见等给出学期最终评定意见,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学期助管助教申请资格。
(五)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组织学生对各学院的助教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据此对学院进行考核和监督,并根据学院开展本项工作的质量,在下一工作周期进行助教资源分配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助教工作,应提前两周向设岗学院提出书面解聘申请。
第二十三条 助教津贴由研究生院管理处报财务处发放,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硕士研究生助教总学时数每学期应控制在60学时以内,酬金不低于15元/学时,按学期统一计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助研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具体实施参照《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管理处制订并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