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0〕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养、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复试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科学选拔、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审核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分配当年硕士研究生增量招生指标,协调解决人员、设施设备、经费等保障事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布置、审查及监督等。
第六条 招生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上报研究生复试录取方案,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
第七条 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的具有副高(或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职称、办事公正、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名,并安排1名工作秘书负责现场记录。
第三章 复试录取准备与工作要求
第八条招 生学院提前制定《复试录取细则》,内容包括复试小组名单、复试分数线及统考招生人数、调剂工作安排、考核方式及内容、复试具体安排(时间、地点、流程)、考生录取总成绩计算方法、奖学金评定方法、学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及电话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复试录取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
第九条 各专业复试分数线既要有单科要求,又要有总分要求,分数线不得低于国家线;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单独考试”等专项计划的考生由学校统一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
具体复试比例按照学校当年招生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条 招生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资格条件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第十一条 招生学院安排专人对考生报考身份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考生,取消复试或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应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二条 各招生学院应按照要求做好复试命题、阅卷及保密工作。复试考生报考及复试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3年。各招生学院要严格过程监管,对复试全程录音录像,音像材料由各招生学院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存期1年。
第十三条 复试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参加各类研究生招考培训辅导活动,不私自对外透漏复试工作情况等;
(二)遵守回避政策。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复试工作;
(三)维护考试公平。在考核中严格按照既定标准评分,现场独立评分,不得加入个人因素,不得考虑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标准因素,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复试考核
第十四条 复试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及能力、实践(实验)能力、外语能力考核等。
第十五条 笔试。对考生专业素质及能力的考核要进行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对于另需测试考生实践(实验)能力的学院,应将笔试成绩和测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相加,权重由学院合理确定,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思想品德、治学态度、动手能力、专业志向、培养潜力、心理品质等内容,时间为20分钟。复试小组须详细记录面试过程,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或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应充分考虑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和特点,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察,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动手能力、兴趣爱好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察。
第五章 成绩的核算与使用
第十九条 考生总成绩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加权汇总,满分为100分。其中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50%,具体比例按照学校当年招生工作方案要求执行。同一招生学院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必须相同。
第二十条 初试成绩以考生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总分为基础,按百分制进行折算。
第二十一条 复试成绩包括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满分为
100分。同一招生学院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必须相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调剂及录取
第二十三条 调剂工作按国家当年招生政策执行。所有调剂生占调入招生学院招生指标。
第二十四条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须按调档函要求将本人人事档案寄送至学校,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不予报到注册。录取为定向培养的考生,须按规定填报《定向培养协议书》,不按规定报送《定向培养协议书》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招生学院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和对外公布的分数线进行复试录取,拟录取名单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并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二十六条 体检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考生方能录取。
第二十七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当年规定报到时间)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招生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录取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招生学院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监督与复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加强对各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完善监督和巡视制度。招生学院要加强对本单位复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考生在复试录取过程中认为存在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招生学院或研究生院申请复议。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复试录取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复试录取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招生学院,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武汉理工大学招收优秀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5〕46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