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0〕30号)

发布时间:2022-10-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管理,提高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试录取是士研究生招生的重要成部分。复主要考考生的合素养、专业新能力。

第三条 试录持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科学拔、以人本的原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校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重大事决策,核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分配当年士研究生增量招生指协调解决人设备经费等保障事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布置、审查督等。

第六条 招生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人等担任成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并上研究生复试录取方案,按学科(专业)成立复相关人员进行培组织位复试录取工作。

第七条 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的具有副高(或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称、事公正、无直系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考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名,并安排1名工作秘书负责现场记录

第三章  复试录取准备与工作要求

第八条 生学院提前制定《复试录细则》,内容包括复、复分数线考招生人数、调剂工作安排、考核方式及内容、复具体安排(时间、地点、流程)、考生绩计算方法、学金定方法、学费标准、咨渠道及电话等。不得出台歧性或其他有公平的定。《复试录细则研究生院核后外公布。

第九条 专业分数线既要有科要求,又要有分要求,分数线不得低于国家线考“少数民族高次骨干划”“退役大学生士兵”“独考”等专项计的考生由学校一划定复基本分数线。复比例原上不低于120%

具体复比例按照学校当年招生工作方案要求行。

第十条 招生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定的时间内公布考生入复格条件和参加复考生名

第十一条 招生学院安排考生考身份的真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或明材料不全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提供虚假明材料的考生,取消复格,并追究相应违纪任。

第十二条 各招生学院按照要求做好复卷及保密工作。复考生考及复材料时归档保存,保存期3年。各招生学院要管,全程像,音像材料由各招生学院指定人妥善保管,保存期1年。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守保密律。行有关定,不参加各研究生招考培训辅导,不私自外透漏复工作情况等;

(二)遵守回避政策。如有直系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当主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复工作;

(三)维护公平。在考核中格按照既定分,现场独立分,不得加入个人因素,不得考虑单位、行、地域、学校类别准因素,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章复试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笔和面种形式,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和道德品专业及能力、践(实验)能力、外能力考核等。

第十五条 考生专业及能力的考核要行笔时间为2100分。于另需测试考生践(实验)能力的学院,将笔测试按一定比例折算相加,重由学院合理确定,100分。

第十六条 。面主要考察考生思想品德、治学度、手能力、专业志向、培养潜力、心理品等内容,时间为20。复组须详细记录试过程,并当场给评语和分数。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的考生,在复至少两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程,加科目不得与初科目相同,加方式考法律士(非法学)、工商管理士、公共管理士或工程管理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应充分考虑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和特点,突出对专业用和专业能力向的考察,同时还应注重考生手能力、好及就意向等方面的考察。

第五章  成绩的核算与使用

第十九条 考生绩为和复的加权汇总,100分。其中复30-50%,具体比例按照学校当年招生工作方案要求行。同一招生学院复重必相同。

第二十条 以考生当年参加全国士研究生招生考绩总,按百分制行折算。

第二十一条 包括笔和面

100分。同一招生学院笔和面占复重必相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入复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和道德品考核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取。复合格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予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不合格者不予取。

第六章  调剂及录取

第二十三条 调剂工作按国家当年招生政策行。所有调剂生占入招生学院招生指

第二十四条 类别非定向就和定向就非定向的考生档函要求将本人人事档案寄送至学校,逾期不理者,学校将不予到注册。定向培养的考生,定填《定向培养协议书》,不按送《定向培养协议书》者,不予取通知

第二十五条 招生学院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指外公布的分数线进行复试录取,拟录取名单须经研究生院核并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公示的考生不得取。

第二十六条 检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文件定的考生方能取。

第二十七条 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和网教育届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当年时间)未取得国家承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格。

第二十八条 取的士研究生新生,考生本人申、招生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1-2年。取新生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向招生学院假。无故逾期2周不到者,取消入学格。

第七章  监督与复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加强对各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的指,完善督和巡制度。招生学院要加强对位复试录取全督和指

第三十条 考生在复试录程中认为存在有反本定或其他相关定的,可向招生学院或研究生院申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复试录取工作中有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影响考公平公正行的工作人,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法》严肃处

第三十二条 在复试录取工作中有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影响考公平公正行的招生学院,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为处法》严肃处理,并相关任人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法自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定,凡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准。原《武理工大学招收秀研究生管理法》(校研字〔201546号)止。

第三十四条 法由研究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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