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校研字〔2023〕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道德风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必须依照本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理违反纪律的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应设定6个月、8个月、10个月及12个月的处分期限。对在纪律处分期限内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评议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他有明确说明的除外。
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对留校察看期间再次构成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或行为者,视情形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散布违法言论或信息,煽动闹事或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处罚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
(十一)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肇事责任人为2人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二)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部门做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依照《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擅自离校,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时,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案价值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涉案价值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在校期间多次作案者,按累计涉案价值适用以上条款,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明知赃物而购买或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打麻将者,除收缴麻将外,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线上、线下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参与线上、线下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线上、线下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线上、线下赌博者或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进行网络攻击、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实施破坏性操作等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网络上非法使用他人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通过微博、微信、QQ、贴吧等互联网社会公共平台面向公众转发或发布未经查证或正处于调查过程的事件(案件)信息,侵害他人名誉、学校声誉等正当权益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管理、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通过微博、微信、QQ、贴吧等互联网社会公共平台面向公众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学校声誉等正当权益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管理、教学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传播、散布不健康或有害于团结的言论,或造谣、诬陷、侮辱、谩骂、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拍摄污秽影像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阅读或收看涉恐、邪教、色情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制造、传播、复制、贩卖涉恐、邪教、色情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他人者,或强行追逐他人谈恋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有陪酒、陪舞等不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者,或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组织、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加重处分;
(九)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酗酒滋事,或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三)在学生宿舍、实验室(工作室)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等违章电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等事故者,加重处罚;
(四)在学生宿舍、实验室(工作室)违规使用蜡烛、煤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具有重大隐患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五)在学生宿舍、实验室(工作室)内停放电动车或进行电动车电池充电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等事故者,加重处罚;
(六)在学生宿舍、实验室(工作室)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七)阻碍、干扰学校管理工作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情节较轻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校内保存、携带管制及危险物品,或向楼下乱扔东西,或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故意损毁学校发布的公告、通知标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学生在接受学校调查时知情不报,或故意作伪证,或有串供行为,妨碍学校调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二)学生擅自占用、调换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或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三)寒、暑假期间不听从学校住宿安排和管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四)未经许可在实验室、工作室等公共场所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五)经学校统一安排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者,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文章、会议录用函等学术证明材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其中对直接使用由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且未标注来源,视为抄袭,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学术成果、实验数据,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奖学金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买卖学术成果(论文、专利、软著等),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专利、软著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从事未经批准的经商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从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轻度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警告以上处分的,所在学院可以视情况给予警示提醒、教育训诫、年级或学院通报批评,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已受纪律处分或在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有本办法中未具体列举的违反校园管理制度、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行为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执行。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施纪律处分必须有证据证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本办法为准则,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行文规范。以下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公安、司法等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三十二条 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主动协助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发生违纪行为后,主动配合善后处理,积极消除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重要情节,妨碍学校调查的;
(二)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参与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违纪行为,帖文浏览点击量、转发量触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或产生网络舆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当学年一切奖学金、评优评先及福利性补助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当学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受处分者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共青团员的,按规定程序报送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给予纪律处分的职权划分:
(一)除考试违纪依照《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外,全校在籍研究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
(二)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学校授权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分决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做出处分决定;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七)记过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出解除处分决定;
(八)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实施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开展调查取证。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含中心、部、所,下同)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或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收集学生违纪证据,并整理有关材料;
(二)形成拟处分意见。对事实清楚或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
纪事件,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理意见;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和笔录原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四)作出处分决定书。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给予学生的处分应按相应的公文管理办法正式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违纪行为的简单经过、处分的依据和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
(五)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处分决定做出之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处分决定书的公布。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
(七)处分材料的归档和管理。处分决定书及相关原始材料一律交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