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22〕36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研究生教学、科研、管理等能力,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助学金类别包括国家助学金,博士学业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条  享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助学金:

1.档案未到校的;

2.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从事国内外志愿者服务工作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3.未按照要求完成培养计划的。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凡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划拨。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入学当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以学生人事档案实际到校时间计算),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月,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为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

第九条  发放要求

(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博士生学业助学金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考虑学科科研经费差异等因素,分为两类标准:

A类:工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月出资600/人,学校配套每月400/人。

B类:其他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月出资200/人,学校配套每月800/人。

第四章  “三助”岗位助学金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

(一)助教岗位设置

助教岗位针对研究生设置,由各培养单位依据教学工作需要组织申报,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本科生院核准后予以设立,由本科生院组织划分。各培养单位申报具体岗位时应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并进行聘用和管理。在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上,学校重点支持基础学科教学及全校性本科生的公共基础课教学。

(二)助研岗位设置

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工科学科博士研究生岗位按资助对象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设岗数量应不低于硕士研究生人数的50%;其他学科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岗位数量和津贴标准由学院根据科研项目情况设置。

(三)助管岗位设置

助管岗位面向研究生设置,主要针对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校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和人员缺编、在校学生人数多、工作量大的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岗位分为以下几类:德育助管、教学助管、实验室助管、行政助管和临时助管。设岗数量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岗位的设置由学校各部门及各培养单位依据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先行申报,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核准后予以设立。

1.教学科研单位助管岗位包括德育助管和教学助管。德育助管在政工干部的指导下参与研究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和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教学助管在研究生教学单位相关人员指导下从事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

岗位数量为:

学院在校研究生人数

德育助理人数

教学助理人数

200人以下

4

3

200-500

6

4

500-1000

8

5

1000人以上

10

6

2000人以上

14

10

 

2.实验室助管在聘用单位相关人员指导下参与实验室管理、建设等相关工作。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实验室助管不超过5人;挂靠相应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基地,实验室助管不超过3人。

3.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在编制空缺情况下,可聘用行政助管。申报的行政助管名额应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在编人数的10%,对于满编单位,原则上不设行政助管。需申请行政助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遇有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时,可设置临时性助管岗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临时助管岗位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方可设立。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一)助教岗位职责

博士研究生承担助教岗位的工作内容包括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或课程辅导;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协助主讲教师开展课程教学及相关工作,包括理论课程辅导、辅助数字化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实践课程辅导等。

硕士研究生承担助教岗位的工作内容包括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或课程辅导;协助主讲教师开展课程教学及相关工作,包括理论课程辅导、辅助数字化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实践课程辅导等。

(二)助研岗位职责

在导师和科研团队的指导下,从事科研项目研究。

(三)助管岗位职责

实验室助管在聘用单位相关人员指导下参与实验室管理、建设等相关工作;行政助管协助聘用单位相关人员从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文字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助管、助教”岗位数,严格按照科研、教学、管理任务设定岗位,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将下学期“助管、助教”岗位聘用计划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本科生院审批通过后,公开组织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竞聘。具体岗位职责的确立、要求及人选的确定等事宜均在设岗单位完成。

(三)各单位对确立的“助管、助教”上岗人员名单,在每学期开学后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登记、备案并完成系统内审核申请。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

(四)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请1个“助管、助教”岗位。

第十四条  发放标准

(一)助教岗位

博士助教按照1000/月,硕士助教按照500/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二)助研岗位

工学博士生助研津贴标准不低于1500/月,其他学科博士生助研津贴参考标准600/月。工科硕士生助研津贴不低于500/月,其他学科硕士生助研津贴参考标准300/月。助研津贴每年按不少于10个月计发。

(三)助管岗位

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为8-10小时,酬金标准为500/月,按学期统一计发。

第十五条  发放办法

(一)助研津贴由导师考核合格后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二)研究生助管、助教由设岗单位考核。凡考核合格者,其酬金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登记造册后,从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基金和其他相关经费中支出。

(三)学校发放部分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每月按时发放给研究生;导师发放部分由各学院研工办按照学校规定标准将每个研究生的学业助学金和助研津贴每月汇总并组织导师审核签字,报学校财务处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六条  岗位管理

(一)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三助”岗位条件:

1.受到纪律处分并处于处分期内;

2.有课程不及格;

3.未按照要求执行培养计划。

(二)用人单位必须对上岗研究生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要安排教师予以指导。聘期结束后,要组织对上岗研究生进行考核。对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终止其上岗资格并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被终止上岗资格的研究生不予发放岗位酬金,且不得再次申请其它“三助”岗位。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收入,预算标准为40/生·年,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为一次性专项困难补助经费,资助目的为帮扶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补助对象为我校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十九条  补助标准:甲等补助用于资助因本人患重大疾病接受治疗的研究生,补助金额为3000/人;乙等补助用于资助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研究生,补助金额为1000/人;丙等补助用于资助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研究生,补助金额为500/人。

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乙、丙等困难补助由学院审批发放,甲等困难补助由学院审核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凡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资助资格或全额追缴临时困难补助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743号)、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金实施细则》(校研字〔201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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