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校研字〔2022〕35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类别分为校三好研究生、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共性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认真完成培养计划任务;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承担)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七)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第五条  分类评选条件

1.校三好研究生

校三好研究生除符合共性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上一学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不包含重修成绩);

2)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博士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生应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并取得成效(以发表的文章、证书的复印件或专家的认定书为准);

3)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学科专业前20%

2.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校优秀研究生干部除符合共性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校三好研究生评选条件;

2)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干部;或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各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或校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半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3.校三好研究生标兵

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学生人数1%,在校三好研究生或校优秀研究生干部中产生,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一定的学校、学院社会工作;

2)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学科专业第1名;

3)上一学年所学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不包含重修成绩);

4)博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获研究生系列创新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已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

4.优秀毕业研究生

申请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者,除符合共性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不包含重修成绩);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在读期间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至少获发明专利1项。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每学年开展研究生各类评优评先工作,9月份开展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三好研究生评选,3月至4月开展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

第七条  研究生评优评先工作按学校的统一部署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选程序依次为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并公示、上报学校审核及公示。在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三好研究生评选过程中,各学院必须对研究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不能参与评选。申请校三好研究生标兵的学生,须在学院内部进行公开答辩评审。

第八条  研究生评优评先名单,应征求导师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并公示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研究生评优评先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反映情况。领导小组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给予处理。

第四章   

第十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党、团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评优评先结果公布后半年内,受到学校党、团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校研字〔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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