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主体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审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的奖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每年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推荐,研究生代表每年由学院研究生会推荐。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委员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回避原则,即如存在与评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评审对象
第七条 评审对象
(一)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受到纪律处分并处于处分期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
5.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有课程不及格或未按照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7.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8.有协议约定不参评者;
9.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推免研究生
硕博连读生(从已完成硕士课程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参与奖学金评定。
直接攻博生(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科研创新成果、学术表现、德育、体育、美育、劳育活动的参与情况等。德育、体育、美育、劳育活动的参与情况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20%,科研创新成果中的科研奖励、专利、标准和成果转化等由学院制定具体评审标准。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评定。各类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按一等奖学金资助。“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在校第一学年按二等学业奖学金资助。专业硕士研究生二年级校外专业实践考核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纳入课程成绩一起计算。
第十条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学术成果、导师评价、德育、体育、美育、劳育活动的参与情况等。课程成绩的分值不高于总分值的10%,学术成果的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50%,导师评价的分值不高于总分值的30%,德育、体育、美育、劳育活动的参与情况的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10%。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参照博士入学成绩及导师评价综合评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第一学年按一等奖学金资助。“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在校第一学年按二等学业奖学金资助。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于每年1月份之前在本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每学年9月初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再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提出复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培养层次 |
学业奖学金等级 |
金额(万元) |
比例 |
博士 |
一等 |
1.2 |
20% |
二等 |
1 |
50% |
|
三等 |
0.8 |
30% |
|
硕士 |
一等 |
1 |
20% |
二等 |
0.8 |
50% |
|
三等 |
0.6 |
30% |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归入学校档案和个人档案。除研究生新生外,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在每年10月底完成。
第十五条 如发现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供下一学年度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