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2〕33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知识学习、科研创新的积极性,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主体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审定名额分配方案并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的奖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每年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推荐,研究生代表每年由学院研究生会推荐。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委员意见,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回避原则,即如存在与评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评审对象

第七条  评审对象

(一)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受到纪律处分并处于处分期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

5.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记录或未按照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7.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8.有协议约定不参评者;

9.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推免研究生

硕博连读生(从已完成硕士课程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参与奖学金评定。

直接攻博生(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对于特别优秀,并且达到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直博生,可直接以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

(一)本学年综合测评德育评分为优秀。

(二)课程成绩的基本要求为本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为:∑(本学年度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二年级硕士生参评时课程成绩为硕士生一年级期间所有课程成绩,三年级硕士生参评时课程成绩为硕士生二年级期间所有课程成绩,若硕士生二年级无课程成绩可不计算,专业硕士研究生二年级校外专业实践考核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纳入课程成绩一起计算。

(三)科研创新能力以导师评价为基础,必须与导师所在学科和在研项目相关,对本学年度公开发表论文的水平、学术期刊级别和种类;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受理;“中国研究生实践创新系列大赛”等国家级科技竞赛的类别、等级以及获奖人排序;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等科研成果用加分的方式进行量化评价,加分的细则由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论文发表时间认定:前一学年的91日至本学年度的831日,署名认定: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共一作者只认定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或本校的联合培养基地,所有学术论文应见刊(含线上见刊)。

(四)对承担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等情况,以加分方式进行量化评价,加分细则由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加分细则,经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示3日后启动评审工作。

(五)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加分和社会服务加分的总和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

(一)本学年综合测评德育评分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本学年度单科课程成绩75分以上。

(三)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际学术奖励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或创作与作品奖励1项及以上;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

3.在学校设立的学术科研奖励期刊库中所列一类或二类或三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论文发表时间认定:前一学年的91日至本学年度的831,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署名认定: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共一作者只认定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或本校的联合培养基地,所有学术论文应见刊(含线上见刊)。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内每学年均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但依据的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指标总数,制订并下达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名额分配方案,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学院人数比例分配。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按当年国家下拨指标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计算各学院人数比例后,再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部。

第十四条  硕士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院制定评审细则。各学院按照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于每年1月前在本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二)学生申报和学院初评。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原件提交给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硕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各学院评审并公示拟获奖名单。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学校评审并公示获奖名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五条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部制定评审细则。各学部按照学部特点制定本学部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于每年1月前在各学院网站公示并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二)学生申报。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原件提交给所在学院。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学部学术委员会。

(三)学部评审。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各学部公示拟获奖名单。各学部学术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博士研究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学校审定并公示获奖名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学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教育部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条  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学校研究生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评审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供下一学年度使用。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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