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补充规定(校研字〔2023〕56号)

发布时间:2023-11-09

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补充规定

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特对《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条 针对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管理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费缴纳与退费、资格年限与注销、质量保障与事故处理等重要内容管理。

第三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严防出现影响学校整体发展和学校社会声誉的重大办学事故,对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组织严肃处理,对不遵守本补充规定的个人严厉惩治。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院应向同等学力人员及其导师明确告知相关学费标准、学校同等学力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及有关管理政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须签署申请学位政策知晓书后,方可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实行两级审核,即学院初审、研究生院复审。资格审查、学费缴纳与各教育教学环节均须本人办理,不得由第三方组织或他人代办。通过资格审查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准予于下一学期随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一同入学。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六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根据当年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本人培养计划。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培养计划中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培养计划中的专业课程由学院统筹安排,与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一同授课,不得单独开班,并由学院于每学期规定时间内与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课表一同向研究生院备案。

严禁学院组织公共课程教学,严禁承担公共课程的学院和教师私自承接公共课程教学。严禁“先上课后入学”。

第七条 未经学校审批通过人员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定,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课程审批前所修课程成绩不予认定。严禁任课教师向不在授课名单中的人员给出课程成绩。

第八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一般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后1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含除学位论文开题外的所有必修环节,下同)且成绩合格。确需重修、缓考的,应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第2年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

 

第四章  学费缴纳与退费

第九条 结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清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实行分阶段收费和合理退费,建立适时分流机制。

第十条 课程学习环节按所选课程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选课当年标准执行。免修课程不予退费。第2次重修课程须重新按学分缴纳学费。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学费为资格审查通过当年标准总学费的1/4。科研能力培养与学位论文指导环节学费为资格审查通过当年标准总学费减去课程学习环节学费和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学费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环节学费按学期与所选学分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学费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课程学习环节完成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逾期不予受理。科研能力培养与学位论文指导环节学费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完成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逾期不予受理。未按标准、时间缴纳学费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进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严格按照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业进度收取相应教育教学环节学费,严禁提前、超标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环节缴费后60日内,未进行本环节学业的,可申请退还本环节学费。科研能力培养与学位论文指导环节缴费后90日内,未进行本环节学业的,可申请退还本环节学费。除上述可申请退费的情况外,已缴纳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资格年限与注销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超过6年未获得博士学位的,本次申请无效。对取得入学资格超过3年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每学期予以学业预警。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学院应及时告知并做好资格注销工作。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申请无效,学校注销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累计2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2年,未达到课程学习要求的;

(三)学位论文开题环节缴费后,1年内未完成开题或开题未通过的;

(四)科研能力培养与学位论文指导环节缴费后,2年内未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或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五)学位论文评审3次未通过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的;

(七)申请退费并完成的;

(八)6年未完成教育教学规定环节、达到要求的;

(九)由第三方组织或他人代办手续或办理手续时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申请退出申请资格的,经导师同意、学院院长审核和研究生院院务会审批,办理退出手续。办理了退出手续的人员,课程学习环节已完成的,可申请获得课程学习结业证明。

须由学校作出注销资格处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注销资格建议、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必要时依法治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审定。

第六章  质量保障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签署规范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承诺书。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管理中,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费缴纳与退费、资格年限与注销、质量保障等,因人为原因或过失给学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与程序严肃处理。

事故涉及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由研究生院牵头,相关学院协同处理;事故涉及师德师风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协同处理;事故涉及学术不端的,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牵头,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协同处理;事故涉及违反党纪法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协同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级别按下列规定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大事故(Ⅰ级):

(一)未经学校批准违规设立面向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校外教学机构的;

(二)违规收取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或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费用,涉及金额较大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与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签署协助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办理资格审查、开展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教学培养等合作协议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或未经资格审查向有关人员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教育教学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严重事故(Ⅱ级):

(一)未经学校批准违规开展面向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校外教学的;

(二)违规收取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或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费用,涉及金额较小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与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签署协助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办理入学、开展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教学培养等合作协议,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或未经资格审查向有关人员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教育教学的,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他符合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规定的一般事故(Ⅲ级)、严重事故(Ⅱ级)和重大事故(Ⅰ级),纳入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进行级别认定。

其他未列出的事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参照认定。

第十九条 对认定出现一般事故(Ⅲ级)、严重事故(Ⅱ级)和重大事故(Ⅰ级)的个人,按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因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管理出现问题的,进行如下处理:

被认定出现一般事故(Ⅲ级)的学院,事故当年该学院同等学力分解经费扣减10%,纳入研究生教育工作年终考核体系并予以处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通报批评。

被认定出现严重事故(Ⅱ级)的学院,下一年度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30%,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15%,事故当年该学院同等学力分解经费扣减50%,纳入研究生教育工作年终考核体系并予以惩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布置会上通报批评,该学院同等学力博士学位入学资格审查暂停5年。

被认定出现重大事故(Ⅰ级)的学院,下一年度该学院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50%、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20%,事故当年该学院同等学力分解经费全部扣减,纳入研究生教育工作年终考核体系并予以严惩,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教育工作布置会、全校工作布置会上通报批评,该学院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资格审查暂停10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学院进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管理情况抽检评估。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学院进行整改;问题达到事故认定级别的,按上述条款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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