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校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2019年第9次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10日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章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29人,任期4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秘书1人。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学校按学院或学科门类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坚持“有利于推动学科发展,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培养创新人才”的原则,鼓励有一定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学院和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基地(或学校二级科研单位)联合组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促进资源共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程序设立。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任期4年。主席原则上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相关学院主持工作的院长或执行院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考虑成员的学科分布,应是相关学科的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委员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分委会主席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实际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程序增设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增补和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武汉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三章 职能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如下:
(一)论证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定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
(三)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学位授权点增列与动态调整工作;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与撤销;
(五)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决议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七)检查、评估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八)学校学位证书的自主设计与印制使用;
(九)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职能
(一)审议本领域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
(二)对本领域学科内各类学位授权点的增列与调整提出建议;
(三)本领域学科内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初评与撤销建议;
(四)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建议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五)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相关事务;
(七)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检查、评估本领域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八)审议本领域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九)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校学位办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与交办的各类学位与导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学位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有必要,主席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
(二)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主席主持,经主席委托,也可由副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委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校学位办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四)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商定。如有必要,经主席提议,全体委员可对有关事项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分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际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会委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校学位委员会签到表、表决票、决议(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分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主席签字)、异议情况处理意见等材料要提交校学位办审议、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主席核准,并报校学位办备案。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不得以我校名义从事任何学位活动。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校党字〔2001〕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