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0月18日印发执行)
为了加强学位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使学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关于不予受理
凡遇到下列情况,将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申请学位资格或不符合论文答辩规定程序的;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票数不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弃权票按不同意票数计);
(三)没有提交思想总结和毕业鉴定的;
(四)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的。
只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做出暂不授予学位(又称缓授学位)的决定。决定必须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达到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票数方为有效;在决议书中应写明情况和结论。
(一)关于暂不授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
凡遇到下列情况,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可做出暂不授予学位、论文无须重新答辩的决定:
1.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半年后尚无明显改进错误表现的;
2.所学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
3.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不准确或图表、书写等错误较多,或存在其他不合规范要求,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或者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执行;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关于暂不授予学位(允许重新申请答辩)
凡遇到下列情况,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可做出暂不授予学位、允许在规定限期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1.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重新答辩的。
再次审议授予学位,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学位审查程序重新办理。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需重组,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批淮。
(三)暂不授予学位,修改论文最长期限为博士学位论文二年,硕士学位论文一年。
三、关于不授予学位
凡遇到下列情况,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一)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和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四)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四、关于撤销学位
(一)审议范围
1.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
3.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事实的。
(二)审议程序
1.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3.由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5.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