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博士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校研字〔2019〕99 号)

发布时间:2022-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博士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博士生在申请学位答辩之前进行的集体指导,是对学位论文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主要程序,是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凡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均须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获得基本合格及以上结论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环节。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预答辩:

(一)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通过博士生中期考核并完成了学位论文开题答辩;

(三)发表了(含录用)符合申请博士学位答辩要求的学术

论文(同等学力博士还应获得相应要求的科研奖励);

(四)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初稿;

(五)获得导师签字同意其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预答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充分发挥各分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负责人的作用,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认真审核,对预答辩环节严格把关,原则上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开展预答辩。

第六条  预答辩的程序如下:

(一)具备预答辩资格的博士研究生在拟正式答辩前 3 个月提出预答辩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研工办”)审核。

(二)学院研工办按博士生申请预答辩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预答辩,并将预答辩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校学位办视情况组织专家现场督导。

(三)预答辩在校内公开进行。预答辩的时间、地点和预答辩委员由博士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确定并组织,提前3天在学院主页上进行预答辩公示(包括预答辩申请人、指导老师、预答辩博士论文题目、论文所属学科、所在学院、预答辩详细时间、具体地点、预答辩委员会组成等)。博士生或学院研工办应至少提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达预答辩委员。预答辩汇报主要内容应包括选题来源、研究内容、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成果情况及其与学位论文之间的关系及各学科根据需要确定汇报的内容,汇报时间不少于45分钟。

第七条  预答辩委员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学术高、培养质量好、责任心强的教授(可允许有博士学位的2名副教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由各学院安排相关学科方向专家担任预答辩委员会主席。申请人的导师可参加预答辩,但不参加表决。另设1名预答辩秘书,负责预答辩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预答辩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所属学科的相关性、论文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结论及处理

第八条  预答辩委员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作出评议。预答辩结果分为“预答辩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和“预答辩不合格”。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九条  预答辩结果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预答辩合格”的,经导师审阅、同意送审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二)“预答辩基本合格”的,须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送审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评审(须同时提交论文修改说明,由预答辩秘书核对修改情况,导师签字同意修改内容,方可进行送审);

(三)“预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必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至少在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预答辩申请。若再次“预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须重新选题撰写学位论文。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各学院及导师可向预答辩委员发放不高于学校正式答辩费标准的费用。学校鼓励各学院专家义务参加预答辩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与导师不得向学生收取预答辩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校学位字〔201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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