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研字〔2013〕38号)
(经学校2013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加强学位授予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学院(部)逐个核查其学习成绩、毕业鉴定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材料,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教务处审核,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网络(继续)教育学院或职业技术学院逐个核查其学习成绩、毕业鉴定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材料,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教务处审核,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需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符合规定的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研究生院审核),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硕士学位。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至4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推荐,学术不端行为检测,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专家评审,学院或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原则上其中1位应为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成员一般应是副高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三)学位论文评语;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论文答辩记录。
第十二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及暂不具备硕士学位审定权的其它新专业,只对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应做出明确的决议: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或暂缓授予硕士学位,须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通过后再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是否授予学位。
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毕业博士研究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符合规定的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研究生院审核),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等材料,经2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推荐,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预答辩通过,并于答辩前3个月提交5名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评审(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且书面答复问题,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均应是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1名应为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至少2名为校外专家,半数以上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三)学位论文评语;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论文答辩记录。
第二十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应做出明确的决议: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或暂缓授予博士学位,须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通过后再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有关材料。在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校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研究生院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教育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属实,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二十六条 建立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或论文摘要、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决议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01〕12号)、《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校学位字〔2010〕6号)、《武汉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校研字〔20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