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成果的规定(试行)(校研字〔2020〕45号)

发布时间:2019-0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其学术成果必须达到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其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为:至少取得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1项Ⅰ类学术成果或2项Ⅱ类学术成果(至少有1篇为学术期刊论文)或1项Ⅱ类学术期刊论文和2项Ⅲ类学术成果。

第四条  若学术论文发表在自然指数(Nature Index)期刊中,且为已获取 DOI 号的 online 状态,但未见刊,可视为发表已见刊的Ⅰ类学术论文。

第五条  学校博士卓越奖学金资助、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攻读博士期间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学习 6 个月及以上的各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至少多取得1项Ⅱ类学术成果。若同时享受上述多种政策,多取得的学术成果数为所享受政策种类数量的累加数,或多取得1项Ⅰ类学术成果。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若其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尚未完全达到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须满足:取得学籍至少 5 年,且仅差1项学术成果尚未完全满足要求但已正式录用还未见刊或学术成果已正式获批 1 年内可以完全获得的(其它学术成果均已完全获得),允许其按答辩程序申请答辩毕业,待其毕业后2年内所提交审核的学术成果全部完全获得(论文已公开发表,若需要检索收录须有检索收录证明)且达到各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再由本人提出申请审议其学位。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在攻读学位期间,应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学术成果要求为:至少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1项Ⅳ类(限第十、十一、十四条中相应规定)及以上学术成果(若为学术论文,须见刊或取得期刊编辑部出具的正式录用通知)。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在攻读学位期间,应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学术成果要求为:至少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1项Ⅳ类及以上学术成果(若为学术论文,须见刊或取得期刊编辑部出具的正式录用通知)。

第四章 学术成果类别界定

第九条  学校根据成果级别、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质量标准等要求,将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须具备的学术成果按照学术论文、成果奖励、专利标准、成果转化等分别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类。

第十条  学术论文类包括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期刊论文指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分为Ⅰ、Ⅱ、Ⅲ、Ⅳ类。会议论文分为Ⅲ、Ⅳ类。其中,Ⅲ类指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际顶尖学术会议论文集(每个一级学科仅限1个)上发表的学术论文;Ⅳ类指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成果奖励类包括科技奖、专利奖和创新创业竞赛奖。科技奖分为Ⅰ、Ⅱ、Ⅲ、Ⅳ类。其中,Ⅰ类指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不限);Ⅱ类指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省部级(含同级别部门)或社会力量设立的二等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排名不限);Ⅲ类指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省部级(含同级别部门)或社会力量设立的三等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二分之一);Ⅳ类指获得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省部级(含同级别部门)或社会力量设立的三等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后二分之一)。专利奖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指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Ⅱ类指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Ⅲ类指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创新创业竞赛奖为Ⅳ类,指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标准类分为Ⅰ、Ⅱ、Ⅲ、Ⅳ类。其中,Ⅰ类指获得授权发达国家专利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Ⅱ类指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Ⅲ类指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必要专利,或参与制定行业、省级地方标准;Ⅳ类指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参与制定团体、地市级地方标准,或获得所在学科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类分为专利技术转化、咨询服务和企业技术改造。将专利或技术等进行转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学术成果,分为Ⅰ、Ⅱ、Ⅲ、Ⅳ类。其中,Ⅰ类指成果许可单项合同到款300万元(含)以上或成果转让到款1000万元(含)以上或作价投资金额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学术成果;Ⅱ类指成果许可单项合同到款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成果转让到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作价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学术成果;Ⅲ类指成果许可单项合同到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或成果转让到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作价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学术成果;Ⅳ类指成果许可单项合同到款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成果转让到款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或作价投资金额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学术成果。对参与政府、企业咨询服务,获得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在实践应用中采用且取得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学术成果,分为Ⅰ、Ⅱ、Ⅲ、Ⅳ类。其中,Ⅰ类指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予以肯定的学术成果;Ⅱ类指获得省部级党政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学术成果;Ⅲ类指获得地市级党政主要领导、或厅局级政府管理主要部门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学术成果;Ⅳ类指获得副地市级(含厅局级)领导或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学术成果。对参与企业技术升级、生产线改造工程、关键装备研发制造、软件开发、重要仪器(工具)制造或改进,并被采纳应用且取得较好效果的学术成果认定为Ⅳ类。

第十四条  其他学术成果类:Ⅱ类包括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期刊论文(3000 字以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3000 字以上)、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国家级规划教材;Ⅲ类包括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期刊论文、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教材;各学科可认定不在上述成果范围内的Ⅰ、Ⅱ、Ⅲ、Ⅳ类其他学术成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应有编辑部的正式录用函和导师签名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论文投稿原件。

第十六条  科技奖获奖级别及范围包括: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含同级别部门)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励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评选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力量设立的三等以上(含三等)科技成果奖励为国家科技部奖励办公室官方网站公布且获奖时并未被注销或者未被审核为不合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其中,没有国家级奖励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申请人获奖排名须为前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人提交工程技术报告、标准、授权专利和科技奖励等工程应用成果或咨询服务成果时,需提供经导师认可的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签署的科研合作、成果转化或技术服务合同或出版物等支撑材料,必要时需要得到当地政府、合作企业的认可或同意。工程应用成果可以机电装备实物及其工程技术图纸或工程改造报告或软件编程等形式呈现。成果被政府或企业采纳应用及其应用效果,须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授权专利发明人排序要求研究生本人排序第一,或者校内导师排序第一、研究生本人排序第二,且研究生本人排序未发生过变更,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专利权人单位必须是武汉理工大学;科研成果奖励的完成单位中必须有武汉理工大学;中国专利奖获奖专利或标准必要专利要求专利权人中必须有武汉理工大学,且研究生本人是专利发明人或署名人之一;公开发布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必须有武汉理工大学,且研究生本人是起草人之一。若为各类公派联合培养或签有合作培养协议的研究生,若其取得的学术成果主要在合作单位完成的,对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合作单位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是武汉理工大学,或者第一署名单位是合作单位、第二署名单位是武汉理工大学的,在其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予以认可。其他学术成果中未明确排名要求的,要求研究生本人排名第一,或者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本人排名第二。

第十九条  各学科须根据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和学科实力等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博士、硕士学位须获得相应学术成果的具体执行规定及要求,包括第十条“学术论文类”(含Ⅰ、Ⅱ、Ⅲ、Ⅳ类学术期刊名录,国际顶尖学术会议和重要学术会议论文集名录)、第十一条“成果奖励类”、第十二条“专利标准类”、第十三条“成果转化类”和第十四条“其他学术成果类”中各学科需要界定的详细名录等,报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学科须将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学术科研奖励期刊库中所列一类、二类、三类期刊的学术论文,列入本学科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期刊名录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成果的规定》(校研字〔201749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研字〔201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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