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奖励认定规则(校研字〔2015〕22号)
发布时间:2019-09-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硕士学位以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且在近6年内获得的,与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方可进行认定。
第三条 获奖级别及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省部级(含同级别部门)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评选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社会力量设立的三等以上(含三等)科技成果奖励:国家科技部奖励办公室官方网站公布且获奖时并未被注销或者未被审核为不合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
第四条 申请人需获得以上所列奖励至少1项,且本人为主要获奖者(有获奖证书)。其中,没有国家级奖励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申请人获奖排名需为前二分之一。
第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认定级别、范围、排名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学科实力和特色,自行拟定相应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奖励标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奖励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校研字〔2011〕31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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