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校学位字〔201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含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切实提升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在正式答辩前通过学位论文评审。
评审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二章 送审条件
第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一)完成并满足培养环节相关要求;
(二)所获学术成果或应用成果满足学校答辩条件;
(三)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前复制比检测;
(四)经导师及分委员会审阅同意送审。博士研究生还须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导师和学院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送审学位论文质量。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第一责任人,论文送审前导师应该认真审阅、严格把关,明确签署是否同意送审意见。各学院对学位论文送审前应加强预审检查,须制定相关预审制度,安排相关负责人或选聘专人对导师同意送审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核,确保送审前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学院均同意送审的学位论文获得评审资格,方能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环节。
第三章 评审方式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分为匿名评审(以下简称“盲审”)与非匿名评审(以下简称“非盲审”)两种方式。“盲审”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与评审专家之间互相匿名,“非盲审”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阅评议专家不匿名。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及专家要求如下: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预答辩后,须于拟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供5名与申请人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的正高职称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进行评审,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原则上校学位办负责聘请3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免盲审”论文除外),学院分委员会负责聘请2名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含“盲审”和“非盲审”)。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可申请学位论文免盲审:
(一)非提前毕业的留学生博士学位申请人(含港澳台博士学位申请人);
(二)经我校国防科技研究院定密为涉密学位论文,且按照涉密程序办理了相关涉密手续的博士学位申请人;
(三)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分委会同意的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学术成果条件,至少发表了1篇本学科国际重要期刊或其他顶尖学术期刊学术成果且满足本学科学位论文免盲审条件的博士学位申请人。
各学院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高于学校标准的本学院的免盲审条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符合免盲审条件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其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学院分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专家人数及职称和其他要求条件要求应遵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及专家要求如下: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于拟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供2名与申请人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的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硕士生导师进行评审,其中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涉密程序办理了相关涉密手续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遵循我校涉密管理制度。
校学位办对硕士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审,其它学位论文由学院分委员会负责安排评审(含“盲审”和“非盲审”)。
第九条 校学位办负责对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行随机与重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抽查盲审。随机抽查盲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重点抽查盲审对象主要为新专业、新导师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拟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受过纪律处分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当年度毕业研究生人数达到6人及以上的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上一年度指导研究生出现质量问题的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前检测”复制比超过15%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其他根据工作需要须进行抽查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未被校学位办抽查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分委员会另行制定评审管理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评审;学院原则上应参照学校盲审对象安排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进行校外盲审。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副导师及兼职导师、同等学力博士的推荐人不能作为该生学位论文的评审人。
第四章 评审结论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论分为A、B、C、D四档,其中,“A档: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准予答辩(90 分-100分)”、“B 档:准予答辩,但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后答辩(75-89 分)”、“C 档: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须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评(60分-74分)”和“D档: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准答辩(≤59分)”。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通过评审,可直接申请答辩。博士学位论文5份评审结论均为A档的,可以直接申请答辩;
(二)修改论文,通过审批后,可参加答辩。博士学位论文5份评审结论均通过,但至少1份结论为B档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评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以进行答辩;
(三)修改论文满3个月,重新评审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博士学位论文5份评审结论中,有1份结论为C档,且其余结论均为A或B档,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审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3个月,通过学位论文电子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原评审未通过的专家重新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修改论文满6个月,重新评审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博士学位论文5份评审结论中,仅有1份结论为D档,或仅有2份结论为C档,或仅有1份结论为D档且另仅有1份结论为C档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审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6个月,通过学位论文电子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评审未通过专家在内的3位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五)修改论文满9个月,重新评审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博士学位论文5份评审结论中,有2份及以上结论为D档,或3份及以上结论为C或D档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审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9个月,通过学位论文电子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评审未通过专家在内的3位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通过评审,可直接申请答辩。凡所有评审结论均为A档的,可以直接参加答辩;
(二)修改论文,通过审批后,可参加答辩。凡所有评审结论均通过,但出现1份结论为B档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评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以参加答辩;
(三)修改论文满1个月,重新评审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有1份结论为C档,且其余结论均通过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审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1个月,通过学位论文电子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 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原评审未通过的专家重新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修改论文满3个月,重新评审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有1份结论为D档、或2份结论为C档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审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3个月,通过学位论文电子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评审未通过专家在内的2位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五)修改论文满6个月,重新评审通过后,可参加答辩。凡有2份及以上结论为D档、或2份以上结论为C或D档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自收到评审意见起,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满6个月,通过学位论文电子复制比检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评审未通过专家在内的2位(或3位)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再重新送审学位论文时,若对原评审专家学术评价分歧较大,经学位申请人书面详细申请、导师认定、学院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回避原评审专家,另送专家人数需达到原送审方式最多人数,且均通过评审才能申请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盲审通过情况将纳入学校二级目标考核、导师招生资格考核和导师指导工作量绩效考核和分配中;对学位论文盲审结论均为D档、送审3次仍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通报,同时取消指导教师当年度评选优秀导师和招收研究生的资格,同时核减学院下一年度相应学科相应类别研究生的招生指标。
第五章 复议
第十六条 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审专家的结论因学术分歧等特殊原因存在有较大异议,评审结论中只有1 份C或D档且至少有1份为A档时,学位申请人可申请复议。专家评审意见中若指出论文存在写作态度不端正或格式规范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常识性错误,不得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复议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
(二)学院分委员会成立受理学生复议申请的学院复议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学科负责人、1人为校外老师(职称要求与学位论文评审人要求相同)。学位申请人导师及副导师不能作为复议小组成员;
(三)学位申请人根据复议小组安排进行复议答辩,详细陈述复议理由。复议答辩需邀请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或学校督导办督导员列席旁听。经复议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后,可向学院分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提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同意复议的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由原送审单位组织实施。送审单位重新送另外2位与申请人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校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为A档或B档的,视为复议通过,可同意其答辩申请。否则,视为复议未通过,且复议结论累加至原评审结论中一并使用和处理,时间以复议结论下达之日时为准。
第六章 评审结论有效期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含复议)。凡评审3次仍未通过的,必须更换论文选题重新开题,开题要求以当时学校和学院最新要求为准,开题时间以重新开题答辩通过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评审通过结论的有效期博士为2年、硕士为1年。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博士2年、硕士1年内若未通过学位答辩,其所有已通过的评审意见不予认可,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须重新进行评审,原评审次数将计入总评审次数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抽查盲审规则》(校研字〔2015〕23号)、《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处理办法》(校学位字〔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