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研究生学位授予过程监管,调动研究生撰写及其导师指导高水平学位论文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大力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的过程监管,严格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学术成果水平、论文评议评阅专家意见等学位授予条件,把论文质量不高、排位靠后的学位申请人,确定为研究生学位授予重点审核对象(以下简称重点审核对象)。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条件的排位主要根据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和学位授予有关管理规定来确定,重点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及支撑成果的水平、数量等条件。排位要素主要包括:学位论文专家评议评阅(含盲审)意见、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意见、学术成果水平及数量情况、学位论文复制比查重情况、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格式规范性情况、预答辩情况、中期考核(含开题)情况、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质量评价意见等,各培养单位也可根据各学科实际情况增加或选取排位要素。
第四条 重点审核对象的质量监控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确定重点审核对象人选。各学院组织专家重点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支撑成果水平、论文评议评阅意见等学位授予条件,分学科专业按质量高低分别进行排位,按一定比例,把论文质量不高、排位靠后的学位申请人,确定为重点审核对象。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核。分委员会对确定为重点审核对象的所有学位申请材料须逐个进行审议,并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同意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到会委员半数者,视为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定;同意票数未超过半数者(含),视为审核未通过,分委员会须依据《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作出明确决议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重点审核对象的材料及分委员会审核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学位。
(四)学校对重点审核对象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合格性抽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重点审核对象的学位论文列为学校当年抽检对象,进行学位论文质量合格性抽检,抽检结果的处理意见按照《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中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核未通过的重点审核对象,暂不授予学位,可继续研究、修改论文,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申请当年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及程序重新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若重点审核对象未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学校将在其指导教师的培养能力与培养质量信息发布时予以公开,并与指导教师当年度的指导工作量及年度考核等绩效评价挂钩。若重点审核对象的确定是由其指导教师主动提出的,则不与该指导教师的培养质量信息发布及绩效评价挂钩。
第七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评价要素及各学科实际情况等,制定各学院确定研究生学位授予重点审核对象的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明确重点审核对象确定工作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组成、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重点审核对象具体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且每个学科类别不少于1人)、申请条件排位(按博士、全日制学硕、全日制专硕、非全日制学硕、非全日制专硕分别排位)及操作办法、争议受理方案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