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电子查重检测规则(校研字〔2015〕21号)

发布时间:2019-09-17

第一条  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者,其学位论文均需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复制比电子查重检测(简称为“复制比检测”)。

涉密学位论文不进行复制比检测。因其他原因申请不参加复制比检测的学位论文,须由学位申请者与其指导老师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条  学位论文需要进行3次复制比检测,分别在申请学位答辩前、答辩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后上报学位信息前。三次检测均通过才能授予学位。

第四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的内容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含中英文摘要、绪论)。论文支撑材料、参考文献和致谢等内容不进行检测。

第五条  复制比检测对学位论文的“全文”和“各章”分别检测,检测结果分别称为“全文复制比”和“章节复制比”,复制比例中不包含本人已发表文献。

若“全文复制比”小于或等于20%,“章节复制比”均小于25%,方视为论文通过检测。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科)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要求和各学科综合实力水平,制定高于学校统一标准的复制比检测通过标准,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在申请学位答辩前,对学位论文进行的复制比检测为“答辩前检测”。“答辩前检测”通过,可申请学位;否则,自检测未通过起6个月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6个月后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前检测”。

第八条  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审议论文进行的检测为“答辩后检测”。

“答辩后检测”通过,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答辩后检测”未通过且其论文“全文复制比”大于20%但小于30%的、或某章“章节复制比”大于或等于25%但小于30%的,暂缓授予其学位,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本人申请、导师审阅同意,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再次进行“答辩后检测”。通过后,与下一批授予学位人员一起审议其学位授予。论文“全文复制比”或“章节复制比”有一个大于或等于30%的,视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该轮答辩无效,并报校学位办备案,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6个月后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可重新申请进行论文评议评阅和答辩。

第九条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学位信息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已授学位论文进行的复制比检测为“授学位后检测”。

“授学位后检测”通过,上报学位信息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授学位后检测”未通过且其论文“全文复制比”大于20%但小于30%的、或某章“章节复制比”大于或等于25%但小于30%的,视为未通过检测,暂不上报该学位授予信息,责成导师负责联系学生修改论文,在学校上报学位信息时间截止前,论文修改完成且达到检测标准后,再上报学位信息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否则,依程序撤销其本次学位授予;论文“全文复制比”和“章节复制比”有一个大于或等于30%而小于40%的,直接认定该论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依程序撤销其本次学位授予,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指导教师、学院等依规依程序进行相应处理;论文“全文复制比”和“章节复制比”有一个大于或等于40%的,依程序认定该篇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若认定作假属实,学校依程序撤销其本次学位授予,并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学院等依规依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送检版本的准确性由学位申请人与其导师共同负责,相关检测结果与处理意见由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通知到导师和学位申请人。

第十一条  如果学位申请人或其指导老师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由申请者与指导老师共同提出对检测结果进行专家论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对涉及复制内容的说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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