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校研字〔2019〕54号)

发布时间:2019-0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设置,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科是学校实施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参考。我校遵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校情,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三条  二级学科设置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已列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学科目录》)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学科目录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称为交叉学科。

第四条  二级学科设置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及各二级学科点发展情况,采取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二)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三)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七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包括增设、撤销,下同)程序如下:

(一)二级学科依托单位提出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二)聘请7人以上(含7人,其中非依托单位专家至少3人)的同行专家对通过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进行评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三)学科建设处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后,做出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的决定;

(四)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学科建设处归档、备查。

第三章  目录外二级学科设置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促进学校整体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九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四)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十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包括增设、撤销,下同)程序如下:

(一)二级学科依托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二)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通过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进行评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三)在规定时间内,学校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四)学科建设处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以及由教育部学位中心反馈的公示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五)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做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决定,并将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学科建设处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6位,前4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5位为“Z”,第6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四章  交叉学科设置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交叉学科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扶持新兴交叉学科发展,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点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四条  交叉学科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四)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十五条  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交叉学科的设置程序参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4位,前3位为“99J”,第4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