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校研字〔2019〕55号)

发布时间:2019-09-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学科资源,优化学科结构,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学科特色与优势,健全学科建设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科专业”)动态调整遵循预警评估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单位申请调整与学校统筹调整相结合以及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科专业预警评估,鼓励在预警评估中发现问题的学科专业牵头单位主动提出学科专业动态调整申请,适时调整学科专业。

第四条  有关学科专业牵头单位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学科专业合格评估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预警评估。有关学科专业牵头单位可根据预警评估结果,向学校提出学科专业调整申请。对在第二轮预警评估中处于末位的学科专业,或在国家和湖北省学科专业合格评估中的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科专业,学校将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及需要,对相关学科专业实行统筹调整。

第五条 坚持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结合,以学术管理为主的工作理念,尊重专家及学术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学术作用。

第二章  调整对象及时间

第六条 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是指报请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并拟增列其他未被批准的学科专业,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报请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报请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三)报请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四)报请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五)报请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拟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第七条 为保证学科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工作每6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调整方式

第八条 学科专业动态调整采取单位申请调整和学校统筹调整两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单位申请调整是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合格评估之前,或在学校第二轮预警评估之前,各学科专业牵头单位根据第一轮预警评估情况,向学校提出申请撤销相关学科专业。

各相关二级单位对师资力量薄弱、水平不高、需求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学科专业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的学科专业,在广泛征求本学科专业教师意见基础上,经学院(部)教授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向学校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条 学校统筹调整是指对在学校第二轮预警评估中处于末位的学科专业,或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学科专业合格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并暂停招生的学科专业,拟予撤销,同时结合学校发展需要,拟增列其他学科专业。

第四章  调整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预警评估实行末位淘汰。由学校组织专家按照博士、硕士层次,学术型、专业型类型以及理工、人文社科类别对学科专业分别进行第一轮预警评估,并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类别分别对学科专业进行排序。

 学校组织专家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类别处于后两位的学科专业进行第二轮预警评估,评议出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或领域等三类处于最末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统筹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单位申请撤销的学科专业、在学校第二轮预警评估中处于末位的学科专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学科专业合格评估中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并暂停招生的学科专业,形成学科专业拟撤销方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在单位申请调整和学校统筹调整过程中,可“退一进一”,提出符合学校办学方向,具备较好条件和基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社会急需、发展前景良好的拟增列学科专业。也可提出拟直接撤销方案。

拟增列学科专业牵头单位撰写增列学科专业申请报告,经学院(部)教授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向学校提出增列申请。研究生院组织同行专家对拟增列学科专业进行评议,经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形成学科专业拟增列方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方案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五条 如学科专业动态调整中存在学科专业增列情况,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院将动态调整方案以及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汇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将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学校将学科专业拟撤销和增列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对主动申请撤销的学科专业及牵头单位,学校支持在其他相关一级学科下设置相关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保留该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资格并转聘到相关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

对未主动申请撤销,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的学科合格评估中被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科专业牵头单位,减少该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暂停学科建设投入2年。

第十九条  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动态调整增列的学科专业,2年后由学校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1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拟撤销该学科专业,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科专业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转由其他学科专业培养并按照学位管理办法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科专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文件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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