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字〔2023〕52号)

发布时间:2024-02-29
 

武汉理工大学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博士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鼓励优秀学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指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和从已完成硕士学位课程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录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生”)。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参与硕博生的选拔培养工作。直博生的选拔培养原则上仅限于国家一级重点学科。

第四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科学合理。

第二章 选拔管理

第五条 直博生须从应届本科生中选拔;硕博生原则上须从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二年级研究生中选拔。

第六条 选拔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参加直博生选拔的研究生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2.具有浓厚的科研兴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参与科研课题,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

3.具备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4.由相关学科所属学院制定的其他选拔条件。

(二)申请参加硕博生选拔的研究生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

2.具有浓厚的科研兴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参与科研课题,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3.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无重修课程;

4.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或达到国家公派留学外语要求)

如获得1项及以上满足学校申请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II类及以上学术成果可不受学位课单科成绩条件限制。

(三)选报导师应具有次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七条 直博生选拔程序按当年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就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办法以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硕博生选拔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院发布选拔通知;

(二)学生提出申请,相关导师填写推荐意见;

(三)各学院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研究生院推荐初审通过名单;

(四)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录取人选。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八条 学生获得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列入下一学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参加网上报名、完成现场确认后,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 直博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按照入学当年所属学科本科起点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硕博生按照入学当年所属学科硕士起点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十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不进行硕士论文答辩。如确实无法完成博士阶段研究计划,可向博士阶段导师和研究生院提出终止博士阶段培养,按相应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须退还博士阶段所获博士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硕博生在参加网上报名并完成现场确认后,放弃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进行硕士论文开题和硕士论文答辩的,将推迟1年毕业。

第十二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导师。确因导师原因无法继续指导其学习必须更换导师的,须经由现任导师、拟转入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除达到本学科专业硕士起点博士研究生的毕业授位基本条件外,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还须达到以下条件:

比本学科专业硕士起点博士研究生毕业授位基本条件多取得1项及以上II类及以上学术成果(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联合培养研究生以联培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

第十四条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其他培养和管理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理工大学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及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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