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以生为本教育理念,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试点改革,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试点改革是指贯彻落实学校“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知识为基”人才培养理念,从研究生个体发展需求出发,对培养计划制订、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培养关键环节的新设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学校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试点改革的学院及其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试点改革要坚持创新与传承并重、改革与稳定兼顾、发展与和谐统筹。
第二章 培养计划
第五条 培养计划要从服务研究生发展出发,按照培养方案基本要求,因材施教,一人一策。培养计划须明确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对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学位论文开题、科研创新等内容作出科学计划和合理安排。
第六条 培养计划按学期分阶段制订。研究生每学期在导师指导下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制订。
第七条 各学期培养计划制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开题
第八条 研究生选题要求如下:
(一)选题应在科学创新上具有原创性或在技术创新上具有创造性,应对知识创新或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选题范围应为所攻读学科专业的主要领域,应尽可能与导师所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同时充分考虑科研实验所具备的条件、科研经费和研究周期等因素;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选题还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
第九条 研究生开题报告应包括:
(一)文献综述;
(二)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四)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五)进度安排。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文献综述的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0000字,硕士生文献综述的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字;博士生文献综述引用的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0篇,硕士生文献综述引用的参考文献不得少于40篇,且外文文献不少于总参考文献的1/3。
第十一条 研究生开题通过者,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其开题确定的学位论文题目与学位论文答辩题目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论文题目的,须经导师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重新开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开题不通过者,应修改至少三个月后重新申请开题。重新开题仍不通过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对开题结果不通过或通过但排名为后1%的研究生列为重点审核对象,重点审核对象中的硕士研究生须进行预答辩。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品德,包括研究生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术道德、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
(二)课程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
(三)科研创新能力,包括研究生开展文献综述、发现问题、掌握研究方法等基本研究能力;
(四)科研创新成果,包括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及学术成果进度。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按三级评定等级,90-100分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为优秀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二)学位课程学分修满且加权平均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最低分不得低于80分且无重修记录;
(三)科研能力突出,完成学位论文综述部分;
(四)博士研究生须至少有1项Ⅰ类成果,或2项Ⅱ类成果;硕士研究生须至少有1项Ⅳ类成果。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中期检查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违纪处分期的;
(二)学位课程学分未修满或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的;
(三)硕士累计3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博士累计2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文献综述、发现问题、研究方法等基本科研能力培养不足的;
(五)没有学术成果进展的,包括没有学术论文、没有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没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及学位论文相关学术成果正在投稿、申请、申报。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达不到优秀条件且不在不合格范围内的,均为合格。
第十八条 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对硕士研究生作如下处理:
(一)中期检查优秀者在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中期检查合格以上者可继续学业;
(三)中期检查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对博士研究生作如下处理:
(一)中期检查优秀者在公派留学推荐和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资助上予以优先考虑;
(二)中期检查合格以上者可继续学业;
(三)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未获得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按硕士研究生培养;已取得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对中期检查结果合格但排名后1%的研究生列为重点审核对象,重点审核对象中的硕士研究生须进行预答辩。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每学期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内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其中第一学期应在入学选导后1周内完成,其他各学期应在上一学期末要求时间内完成。
研究生开题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自开题通过后第6个月时进行中期检查;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开题通过后第12个月时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开题与中期检查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研究生开题与中期检查由研究生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开题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开展中期检查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检查综合评定表》,内容包括毕业设计或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阶段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计划进行阐述。培养单位重点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及学术成果情况。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开题答辩时,以PPT形式作30分钟以上汇报;开题小组对开题报告的文献综述、选题的目的及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和进度安排作出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中期检查时,研究生需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小组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科研创新成果进行评议,评定中期检查等级,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在研究生开题与中期检查后两周内将考核不合格研究生名单和处理情况报研究生院。开题与中期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不定期对研究生开题与中期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如对开题或中期检查结果有异议,可向其培养单位所属学部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相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经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