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协同创新团队研究生培养若干规定(试行)(校研字〔2016〕53号)
(经201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提出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改革任务,根据《武汉理工大学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及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引领项目、提升项目、培育项目协同创新团队(以下简称“项目团队”)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学科团队依托学院、独立建制科研基地,或学科交叉研究院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三条 学科团队研究生培养目标为培养具有强烈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综合素质高、国际视野广,创造精神、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强的各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 导师管理
第四条 学科团队可根据学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以及团队建设任务,自行制订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学科团队的导师资格条件要注重导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指导优秀学位论文、具备国际化能力等条件的考核。
第五条 学科团队的导师选聘与考核可实行团队管理,实行学科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根据学科团队导师自身的招生资格条件、团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确定导师人选。对指导能力与培养质量特别突出的教师,经学科团队首席专家推荐,可破格选聘。
第六条 依托学院和独立建制科研基地的学科团队,学科团队成员依据学科团队的导师资格条件提出申请,学科团队首席专家推荐,经拟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依托学科交叉研究院的学科团队,由学科交叉研究院按相关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和具体执行标准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对依托学院和独立建制科研基地的学科团队,学校和相关单位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时,予以优先考虑和适当倾斜。依托学科交叉研究院的学科团队,研究生招生指标实行单独核算,由学科团队首席专家在团队内部进行合理分配。
第八条 学校确定的直博生、硕博生以及推免生等优质研究生生源,优先满足学科团队的需求。学科团队中符合条件的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实行申请审核制。
第九条 学科团队加大国(境)外留学生招生力度,按不同学科每年招收国(境)外留学生比例不低于8%-15%。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条 学科团队在研究生培养中要积极探索国际协同、科教协同、行业协同等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团队指导和双导师制。每名研究生至少配备1名主导师和1名副导师,主导师一般由团队成员担任,副导师应为国际合作院校导师、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或企业工程技术骨干。学科团队每年至少选派30%的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交流访学或国际联合培养,每年至少选派30%的研究生到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培养。
第十一条 学科团队成员要积极参与实验实践平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手段。学科团队每年至少承担1项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十二条 对依托学科交叉研究院的学科团队,鼓励根据研究方向和培养特色自行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也可在相关培养方案中增设特色课程模块,或增加教学环节及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科团队内部要建立研究生定期学习研讨制度。研究生要在导师指导下,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小组学习研讨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团队学习研讨会,积极开展学习交流汇报和研究进展研讨。
第十四条 学科团队要积极支持、指导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学校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等。学科团队指导毕业的研究生中,参与以上项目的研究生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十五条 团队成员的教学任务及教学工作量仍在原所在单位进行统一安排计算。原所在单位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统一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 对依托学院和独立建制科研基地的学科团队的研究生有关项目及成果奖申报,依托单位应予以重点支持,由学科团队首席专家推荐,依托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对依托学科交叉研究院的学科团队单列研究生有关项目及成果奖指标,由学科团队首席专家审核、推荐,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科团队首席专家根据相应学科学位的授予条件和学科团队建设任务的需要,自主提出学科团队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条件,经所依托学院或学科交叉研究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科团队培养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申请条件和论文质量的审核把关实行学科团队负责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由导师初审、学科团队首席专家复审,经所依托学院或学科交叉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学科团队的学位授予质量由学科团队首席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共同负责。学科团队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校研字〔2016〕4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研究生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学院和独立建制科研基地的学科团队,其研究生管理由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依托学科交叉研究院的学科团队,其研究生管理由学科交叉研究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依托学院和独立建制科研基地的学科团队,其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由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依托学科交叉研究院的学科团队指导的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实行单独核算,学科交叉研究院可制定高于学校标准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