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办法(校研字〔2019〕50号)

发布时间:2019-09-12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费用的管理,提高相关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建设效益,根据学校专家咨询及评审费发放管理制度及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包括培养运行费用、专业实践经费、学位论文评审经费与答辩经费。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运行经费来源于学校运行经费;研究生专业实践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经费与答辩经费来源于培养单位研究生业务费、学院其他项目。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运行费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研究生专业实践费、学位论文评审费与答辩费实行研究生院、学院(部)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划拨经费,学院(部)负责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培养运行费用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运行费用包括教育项目评审费、教育质量保障费、监考费与考务费等。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研究生工作站项目、研究生公共实验课程教学平台项目、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项目、国际交流项目、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研究生创业项目、十佳学术科研之星评审等。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范围包括培养方案修订、学位标准制定、学位论文答辩监督检查、学位授予质量跟踪检查、研究生教学专项检查等。

第八条  研究生监考与考务工作的范围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和研究生院承办的省部级和国家级考试(不含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项目评审费及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费根据实际情况,按不高于下列标准予以发放: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标准为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标准为1500元/人/天(税后);通讯评议形式为500元/人/项(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标准上浮50%执行。会议评审期间校内外专家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监考费与考务费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课程考试监考费(含主考、巡考):在职教职工100/人次/场,在校学生、退休教职工、校外人员80/人次/场;

(二)课程考试考务费:在职教职工200/人次/天,在校学生、退休教职工、校外人员150/人次/天;

(三)课程考试培训费(含考务人员):在职教职工50/人次/场,在校学生、退休教职工、校外人员40/人次/场;

(四)研究生院承办的省级考试监考费按课程考试监考费按课程考试标准上浮50%,考试培训费保持不变,阅卷费为4元/份;

(五)研究生院承办的国家级、部级考试监考费按课程考试监考费按课程考试标准上浮100%,考试培训费(含考务人员)按在职职工75/人次/场,在校学生、退休教职工、校外人员60/人次/场发放,阅卷费为5元/份。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项目评审费及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费支付对象仅限于评审或督查专家,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

(一)组织评审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人员;

(二)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利用周末或晚上非工作时间参加课程考试监考、考务、考试培训,费用发放标准与其他在职教职工一致。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参加承办的省部级和国家级考试监考、考务、考试培训,费用发放标准与其他在职教职工一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运行费用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

研究生教育项目评审费及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费报账时须提供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发放说明和发放表。发放说明应包括评审事项、评审时间、专家名单、评审费用及构成等内容;发放表须提供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校内人员只须提供个人职工号)。

研究生监考费与考务费报账时须提供发放说明及参与考试场次列表。

第三章  专业实践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1000元/生的标准核拨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经费。研究生院按600/生标准划拨培养单位,用于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由培养单位使用与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合作导师指导研究生酬金及实践管理费的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研究生专业实践的保险费和差旅费;

(二)合作导师教学和指导研究生酬金;

(三)实践管理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保险费和差旅费管理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如下:

研究生专业实践保险费和差旅费总额为600/生。培养单位必须为每个外出实习的研究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凭购买发票予以报销。剩余部分用于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在读期间限报销一次市外往返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每年5月、11月底,培养单位分两次集中审核。

第十七条  合作导师教学和指导研究生酬金管理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如下:

合作导师指导酬金按500元/生发放。合作导师必须是学院聘请并在研究生院登记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或校外科研院所的合作导师。每年5月、11月底,研究生院分两次集中发放校外合作导师指导酬金。

第十八条  实践管理费管理的报销标准和范围如下:

实践管理费按50元/生报销。实践管理费主要用于与我校签订了共建协议且接受专业实践人数达到10人/年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其校内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可以报销实践教学过程中的调研差旅费用。研究生院按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的保险费、差旅费发放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须向培养单位提供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单据、往返实习单位的交通票据、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等材料,由校内导师审核相关材料并确认差旅票据与实习单位地点一致后签字;

(二)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相关材料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汇总表》,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财务处;

(三)财务处复核培养单位提交的《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汇总表》,按标准发放至研究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合作导师指导酬金发放程序如下:

培养单位按照实践执行情况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指导酬金发放汇总表》,填写合作导师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卡号,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由财务处发放至合作导师银行账户。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经费与答辩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经费的发放标准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费不超过450元/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费不超过350元/篇。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的发放标准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酬金为500元/篇,秘书酬金为200元/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酬金为300元/篇,秘书酬金为100元/篇。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委托研究生院开展的学位论文盲审或学位论文评议评阅,有关费用由培养单位按以下方式划转至研究生院,收款项目名称为“学位论文评审管理”。

从培养单位研究生业务费中划拨至研究生院指定项目账号。培养单位按照实际盲审人员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业务费转拨清单》(以下简称转拨清单),经核准后由经办人、经费负责人分别签字并经培养单位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转拨至研究生院指定项目账号。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在《转拨清单》上加盖会计人员签名章。培养单位交一份盖有会计人员签名章的《转拨清单》至校学位办备案核查。

从培养单位非研究生业务费项目转账至研究院指定项目账号。培养单位按照实际盲审人员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清单》(以下简称评审清单)和《武汉理工大学结算通知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由经办人、经费负责人分别签字并经培养单位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在《评审清单》及《结算单》上加盖会计人员签名章。培养单位交一份盖有会计人员签名章的《评审清单》及《结算单》第四联至校学位办备案核查。

第二十三条  对委托专家个人进行论文评审的评审费用发放方式为:由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按照论文评审费用标准汇总后,发放至评审专家个人银行账户。

对委托校外单位进行论文评审的评审费用发放方式为: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位论文评审,按照委托协议支付;委托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学位论文评审,由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从财务处借款支付评审费,凭汇款回执单、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收款凭据及评阅专家签字的评阅清单报销冲账。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按照答辩经费标准,发放至答辩委员会成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不得向研究生(含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研究生)收取论文评审(含重新评审)及答辩(含重新答辩)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44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实施细则》(校研字〔2016〕25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评审费管理规范》(校研字〔201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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