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0〕31号)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管理
暂行办法
(经20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产出高水平创新性成果,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根据我校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和奖励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撰写政策咨询报告获重要批示、获创新创业竞赛奖、获优秀学位论文等。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评选程序科学合理。
第二章 研究生学术论文和政策咨询报告奖励
第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于学校设立的学术科研奖励期刊库中所列一类、二类、三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分别给予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资助3次、2次和1次的奖励。
第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撰写政策咨询报告获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并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且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给予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资助2次的奖励;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撰写政策咨询报告获省部级主要领导重要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组织采纳且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给予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资助1次的奖励。
第六条 本奖励一般用于资助研究生出国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奖励资助范围为会议一次性往返机票、会议期间住宿费、注册费等。奖励资助按实际支出金额报销。
第七条 获得本奖励的当年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可按奖励资助标准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并于当年办理有关报销手续。如研究生因故无法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可由其导师统筹分配给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使用。
第八条 认定学术论文或政策咨询报告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
第九条 研究生学术论文和政策咨询报告奖励认定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院发布成果奖励申报通知;
(二)论文作者或政策咨询报告作者根据通知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并将论文收录检索报告或政策咨询报告批示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部)审核;
(三)学院(部)审核汇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汇总表》,并将研究生的论文收录检索报告、政策咨询报告批示证明材料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第三章 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创新创业竞赛奖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在国家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竞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人民币15000元、5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
(二)在省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人民币1000元、600元和3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竞赛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度、商团队其他所有成员形成奖金分配方案,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研究生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获得“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作者及其导师各人民币5000元;
(二)获得“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作者及其导师各人民币1000元;
(三)通过学校推荐参加、获得国家一级学会或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各人民币5000元,奖励“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各人民币1000元;
(四)获得“武汉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武汉理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作者及导师相应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一级学会的认定以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为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同时参加湖北省、国家一级学会、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但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组织认定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名单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办法》(校研字〔2019〕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