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指导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校研字〔2020〕42号)

发布时间:2019-09-12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指导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

(经2020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导师(含副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创新指导,提高研究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研究生学术创新工作量包括论文和政策咨询报告指导工作量、国际交流合作指导工作量、创新研究项目指导工作量。

第二章 论文和政策咨询报告指导工作量核算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署名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且武汉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于学校设立的学术科研奖励期刊库中所列一类、二类、三类期刊的论文,其指导教师分别计算工作量600/篇、200/篇和40/篇。

第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撰写政策咨询报告获正国级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并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且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100/项核算;获副国级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并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且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80/项核算;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署名单位,撰写政策咨询报告获省部级主要领导重要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组织采纳且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40/项核算。

第五条 论文和政策咨询报告指导工作量核算范围为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当年获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的论文和政策咨询报告

第三章 国际交流合作指导工作量核算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助,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20/项核算

第七条 研究生成功申报学校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中的国际交流预研项目,并赴国外联合培养不少于半年时间,按要求完成验收的,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10/生核算。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有较大影响的、系列性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受邀在会上宣读论文,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10/生核算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工作量按每年国家、学校公布的人数核算。

第四章 创新研究项目指导工作量核算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成功申报学校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中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并按要求完成验收的,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10/项核算。

研究生成功申报学校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中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并按要求完成验收的,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5/项核算。

第十一条 研究生成功申报学校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中的自由探索创新项目,并按要求完成验收的,其导师相关工作量按5/项核算。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创新研究项目的工作量按每年通过学校审定的项目核算。

第五章 工作量核算程序

第十三条 指导研究生学术创新工作量按以下程序核算:

 (一)每年12月上旬,研究生院统计指导研究生学术创新工作量;

(二)每年12月中旬,相关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复核指导研究生学术创新工作量;

(三)每年12月下旬,研究生院统一核算指导研究生学术创新工作量,并计入年终编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指导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校研字〔20199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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