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及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3〕54号)

发布时间:2024-02-28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及奖励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战略部署和学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研究生课程设置,形成良好教学氛围,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学校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按学校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当年考核不定等次的新入职教师可不参与评价。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薪酬与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学过程评价和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权重60%)、教师开展研究生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情况(权重30%)、教师教学能力(权重10%)。

学年内各项评价结果的加权求和为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总评结果,满分100分。如果出现缺项,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酌情处理。

第七条 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由研究生院组织选课学生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

学年内教师承担所有研究生课程学生评价结果的平均值按60%权重计入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八条 教师开展研究生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情况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考核工作组,制订评价工作细则,按学年进行评价。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开展研究生培养资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研究生指导等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规定教师应当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其工作实绩。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按30%权重计入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九条 教师教学能力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专业(系)或基层教学组织组成同行专家组,制订评价标准与程序,按学年进行评价。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指导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指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指导研究生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指导研究生参与创新研究项目等工作内容。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按10%权重计入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协调。

第十一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评价工作组。

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小组一般3-7人组成,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评价工作整体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统筹协调评价过程中的问题。研究生培养单位评价工作组根据需要由教学水平高、坚持原则、有影响力的教师组成,负责评价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按照最终总评分划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学年总评分高于90分(含)且排名本单位前30%,评价等次为特优;

(二)学年总评分高于90分(含),评价等次为优秀;

(三)学年总评分介于80-90分(不含),评价等次为良好;

(四)学年总评分介于60-80分(不含),评价等次为合格;

(五)学年总评分低于60分,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年内师德考评为基本合格的教师,本学年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等次不得为特优、优秀;师德考评为不合格的教师,本学年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学年内出现一般研究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其本学年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等次为合格及以下;学年内出现严重研究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其本学年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学年评价结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至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档案,系统记录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评价档案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作为教师相关管理和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承担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责任,全面组织本单位教师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通过质量评价调动教师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督促引导教师投入教学、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质量。

对于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应组织其进行专题研讨,深入查找原因,积极组织其参加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安排指导教师协助其尽快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对于评价等级为特优的教师,应利用其所在教学团队等基层教学组织的日常教学研讨活动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课程示范,引领和带动全体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升教学质量,营造良好教学氛围。

第五章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数量不超过该年度开课门次总数30%,评选范围为承担全日制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使命,具备良好师德师风,在课程思政工作上具有一定成效;

(二)承担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教学任务;

(三)学年完成公共学位课程课堂教学满54学时;

(四)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次为特优。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院发布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通知;

(二)教师个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遴选后将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对推荐名单候选人进行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及基本条件等相关审查。评审结果经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为单位排名前10%(含)的,以该课程教学工作量为基数,酬金上浮30%;排名介于前10%(不含)-20%(含)的,上浮20%;排名介于前20%(不含)-30%(含)的,上浮10%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为专项奖励,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奖励名单及金额一经确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如发现相关情况,须向学校退回相应的教学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受到奖励后,发现有与奖项相关的违规行为,学校将撤销有关奖项、追回已发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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