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校研字〔2019〕10号)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
(经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的转专业与转学应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依据明确、材料充分、程序正当。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需提供专家推荐信和获奖表彰、科研论文、发明专利等相关支撑材料);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无法继续在所在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经研究生院认定无法继续在所在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低年级完成。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间跨类转专业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统考课程中低数学要求专业转入高数学要求专业的、统考课程中无数学要求专业转入有数学要求专业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四)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
(五)录取前与我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国家或湖北省有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工作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学校成立研究生转专业工作组;各培养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转专业工作小组组成,接收研究生的条件、数量、录取原则,申请转专业研究生需提供的支撑材料,专业考核工作小组组成,考核的内容、方式、安排,考核总评成绩的构成等。制定实施细则应做到标准明确、条件公开、程序规范、过程清楚、手续完备。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并附支撑材料,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需经定向培养单位同意;
(二)现专业导师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在培养单位,所在培养单位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拟转入专业导师在确认接收研究生后指导人数不超过当年培养单位规定上限的情况下签署意见;
(五)研究生提交申请材料至拟转入培养单位并进行专业考核,拟转入培养单位转专业工作小组依据考核总评成绩和拟转入导师培养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后签署单位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六)研究生院将通过审核的转专业情况报送分管校领导,并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研究生院行文,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 提交转专业申请后,如需撤销原申请,可在学校拟批准转专业名单公布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撤销请求。
第九条 培养单位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但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四章 转学
第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所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所在学校学习,但在我校可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入。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转出研究生,其拟转入学校或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或所在专业的;转入研究生,其所在学校或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或拟转入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国家或湖北省有相关规定的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程序如下:
(一)转出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拟转入学校审核通过,发接收函告知我校后,可以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入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查与考核通过,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办理转学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报告;
(二)研究生本人签字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入、转出学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三)申请转学研究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学校招生与学籍部门印章;
(四)申请转学研究生已修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六)拟转入我校的,须提供拟转入培养单位考核证明和拟转入导师意见,并确认接收研究生后拟转入导师指导人数不超过当年培养单位规定上限;
(七)因患病提出转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研究生院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决定。
第十五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在网站上对拟转专业或转学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在转专业或转学后3个月内,将相关研究生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研究生,自批准学期起到转入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研究生,须按新的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后提交至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并执行。已修学位课程与重新制定的个人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免修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报研究生院备案。
获准转专业或转学的研究生,获准前已开题的须重新开题,重新开题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转专业前发表的学术成果,原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的,可在其申请学位时认定。
第十八条 在转专业或转学过程中,当事各方如有争议,由培养单位商研究生院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在转专业或转学申请审批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一经查实,开除研究生学籍,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管理规定》(校研字〔2015〕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