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双选与转导师管理规定(校研字〔2019〕28号)

发布时间:2019-09-12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双选与转导师

管理规定

(经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导师双选和转导师的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导师与研究生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双选以及硕士与博士研究生转导师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的导师双选与转导师应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依据明确、材料充分、程序正当。

第二章  导师双选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其导师;博士研究生须在报名考试前确定导师。

研究生副导师的确定按《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副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参加双选的导师应具备当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参加双选的研究生应为当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培养单位导师双选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和程序须同录取通知一并向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公布。导师双选的时间应安排在新生入学报到后1周内完成,流程须遵循以下步骤:

(一)培养单位介绍本单位相应学科及专业的概况、特色、研究条件及导师的学术专长等;

(二)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选审批表》,按本人录取学科选择导师,每位研究生可填写3个志愿;

(三)根据研究生所填志愿,按顺序由各导师依次选择,并签署是否同意指导该研究生的意见,每位导师当年指导的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各培养单位规定的上限;

(四)培养单位收集所有导师的选择意见,根据所填志愿进行调剂,报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告知导师及研究生双选结果,并于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2周内将双选结果录入到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三章  转导师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导师:

(一)现任导师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二)在学习期间对本专业其他导师的研究方向有特殊兴趣和专长的(需提供专家推荐信和获奖、表彰、科研论文、发明专利等相关支撑材料);

(三)在学习期间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现任导师研究方向下学习,但可在本专业其他导师研究方向下继续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申请转导师,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导师: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审批表》,并附支撑材料;

(二)现任导师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导师在确认接收研究生后指导人数不超过当年培养单位规定上限的情况下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五)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行文,所在培养单位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其导师进行变更。

第十条 培养单位导师因政治素质、师德师风、业务素质存在问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允许培养单位按需要调整研究生的导师,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获准转导师的研究生,须按转入导师要求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以及是否需要重新开题。

如需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须提交新的个人培养计划至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并执行。已修学位课程与新的个人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免修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报研究生院备案。

如需重新开题,在重新开题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获准转导师的研究生,转导师前发表的学术成果,原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的,可在其申请学位时认定。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须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导师、副导师指导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人数上限,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须对导师双选或转导师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导师双选或转导师过程中,当事各方如有争议,由培养单位商研究生院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在导师双选和转导师申请审批的过程中,对于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导师双选和转导师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的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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