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委员会联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23〕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研究生差异化培养,发挥团队指导优势,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是指由研究生从研究方向或研究课题所对应学科的校内教师或校外行业导师中自主选择后组成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各类改革试点专项研究生、涉密研究生、留学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除外)及其确定的指导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组建遵循以生为本、应建尽建的原则,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管理坚持系统科学、优质优酬的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委会会成员可由研究生跨学院进行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至少选择1名行业导师。
暂不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作为指导委员会成员时,原则上应主持科研项目或有科研项目在研,其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当年8月31日计),作为硕士指导委员会成员时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作为博士指导委员会成员时须具有高级职称。
研究生选择指导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与本人导师和成员候选人充分协商,三方初步确定意向后,由本人导师最后确认。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10月份或第二学期4月份,最迟开题前研究生选择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开题前或重新开题后,研究生及其导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变更研究方向或更换研究课题,并同时可根据学科的变化更换指导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开题后,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4-6人,博士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7人。
校内教师原则上参加每个年级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数量不得超过30个。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关键环节进行集体指导和把关。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参与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评审后修改指导与答辩等。鼓励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以灵活的方式对研究生科技创新或关键问题研讨、学术成果把关和学位论文撰写等环节进行全过程指导。
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担任自己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负责人,统筹该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作为研究生开题小组成员须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前须共同参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共同研讨评阅专家指出的论文不足和问题,共同指导研究生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须作为答辩委员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并对学位论文质量和答辩过程把关,但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考核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量和指导质量。
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不含研究生指导委员会负责人)工作量按参与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评阅后修改指导与答辩4个环节的情况,根据如下方法核算:
(一)参与开题,每名硕士研究生计3个工作量、每名博士研究生计4个工作量;
(二)参与预答辩,每名博士研究生计4个工作量;
(三)参与评阅后修改指导,每名硕士研究生计3个工作量、每名博士研究生计4个工作量;
(四)参与答辩,每名研究生计2个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指导委员会工作量对硕士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博士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分别进行评价,设置优秀(5%)、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三级抽检(教育部、湖北省和学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以及其他严重问题的,所有成员年度研究生指导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学校对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成员在原有研究生招生指标基础上,对应增加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或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取消研究生指导委员会资格。
(一)对于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委员,同时执行学校有关扣减研究生招生指标、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文件规定;
(二)对于不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委员,3年内不允许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指导委员会成员,扣减当年相应工作量。
(一)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扣减研究生指导工作量100个;
(二)学位论文三级抽检(教育部、湖北省和学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扣减研究生指导工作量50个;
(三)学位论文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及参与指导程度等情况,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学校将采取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对各学院研究生指导委员会联合培养研究生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