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2〕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 树人职责,加强导师能力建设,规范导师培训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培训是指面向全体导师,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以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第四条 落实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导师培训制度,学校内部实行校院两级培训管理体制。
第五条 导师培训坚持导师全覆盖、内容系统化、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六条 培训方式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题培训三种方式,其中岗前培训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在岗培训由学院负责组织,专题培训由研究生院、学院负责组织。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由国家、省级地方政府举办的导师培训。研究生院和学院充分挖掘并利用国家、省级、社会等多方优质 培训资源,采取理论宣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主题报告与互动交流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等多种培训组织形式。
第八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开展导师培训工作。学院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导师培训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在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将导师培训总结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培训总结中应包括培训整体情况、培训效果及相关图片资料等。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九条 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湖北省以及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优秀导师经验分享等;帮助首次上岗导师明确导师职责,熟悉研究生教育制度,了解研究生指导内容、方式方法、规范等。
第十条 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研究生教育新政策解读、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研究生培养经验介绍、研究生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研讨等。
第十一条 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导学关系、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心理健康教育、保密教育等。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由培训组织单位对导师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每年12月,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导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二级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考勤、培训过程、培训效果、培训总结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考核形式由培训组织单位结合培训实际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考核对象为所有应参加培训的导师。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和学院要求,导师应按时参加导师培训,并完成培训考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校内导师每年参加培训学习未达到20学时基本要求数,校外兼职导师聘期内参加培训学习未达到20学时基本要求数;
(二)达到培训学时基本要求数但培训考核不合格;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导师培训等。
第十六条 对在导师培训考核过程中,达到培训学时基本要求数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扣减研究生招生指标;未达培训学时基本要求数者,暂停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其他情节较重者,视情况给予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