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双一流”建设协同创新团队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校研字〔2018〕25号)
(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校研字〔2016〕3号)和《武汉理工大学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协同创新团队研究生培养若干规定(试行)》(校研字〔2016〕53号)有关精神,为支持学校“双一流”协同创新团队建设,进一步做好“双一流”建设协同创新团队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双一流”建设的引领项目、提升项目、培育项目协同创新团队(以下简称项目团队)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项目团队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行项目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制,实行团队管理。
第二章 审核条件
第四条 首席专家原则上应从项目团队申报时的已备案成员中确定参加项目团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人选。
第五条 项目团队根据学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以及团队建设任务,自行制订本团队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含师德师风、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国际化背景、学历、职称、年龄等条件),报项目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
第六条 对指导能力或培养质量特别突出的教师,经项目团队首席专家推荐,可破格选聘。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项目团队成员提出申请。项目团队成员确认申请招生学科和导师类别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项目团队教师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1)或《武汉理工大学项目团队教师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团队首席专家推荐。项目团队首席专家确认团队人员及申请条件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报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
(三)学院招生资格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进行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校每年对新选聘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对原已选聘在岗的导师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若团队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下一年度不能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团队首席专家也一并取消相应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校研字〔2016〕4号)文件,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违反科研道德或学术规范,在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三)在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等方面不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情节严重。
第十条 连续2年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淘汰的项目团队,其相关成员的导师招生资格需按照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中的相应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方可招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院士团队、战略科学家团队以及学校聘任的千人计划专家团队成员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