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校研字〔2019〕45号)

发布时间:2022-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研究生指导教 师立德树人任务,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和队伍建设,不断提 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资格审核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注重对导师立德树人、学术水平、培养能力和指导质量等条件的审核,通过审核者方可在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以逐步形成导师岗位条件优先、能上能下、动态调整的激励与淘汰机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导师资格两级审核制度。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院所属各学科导师资格审核的具体执行标准,审核通过所属学科下一年度具备资格的导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下一年度学校各学科是否具备导师资格教师进行审定。

第四条  学校每年进行导师资格审核工作。原已选聘在岗的导师每2年审核一次。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我校原已选聘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国际化背景、全职在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国际化背景、主持过国家级纵向项目的全职在岗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学校指导博士研究生。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至审核当年831日)。1994年年底以前评审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满足审核条件的,67岁可招收最后一届博士研究生;1995年至2013年评审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正高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满足审核条件的,62岁可招收最后一届博士研究生;其他经学校人事部门认定延长一个聘期退休的人员,满足审核条件的,延长聘期的第一年可招收最后一届博士研究生。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创新性科研成果;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博士研究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第六条 除上述条件外,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满足如下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

(一)必备条件: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学术成果条件和科研项目条件。

1.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满足学术成果条件:

1)近5年发表不少于3A区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近5年获得高级别科技奖励,含国家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近5年的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地方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批示予以肯定,并被采用且在实际应用 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3)近5年作为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

2.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满足科研项目条件:

1)申请工学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近5年至少主持过1项新立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或主持新立项科研项目单项科研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或单件专利交易额不少于200万元或单项专利作价入股不少于1000万元,或主持新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科研到款额不少于400万元或累计专利交易额不少于400万元或累计专利作价入股不少于2000万元。

2)申请除工学外其他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近5年至少主持过1项新立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 或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或2项新立项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科研项目,或主持新立项科研项目单项科研到款额不少于100万元或单件专利交易额不少于100万元或单项专利作价入股不少于500万元,或主持新立项科研项目累计科研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或累计专利交易额不少于200万元或累计专利作价入股不少于1000万元。

3)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近5年至少主持过1项新立项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

(二)选择条件:申请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中至少2项。

1.5年主持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满足以下相应标准:申请工学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80万元,申请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50万元,申请艺术学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40万元,申请其他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20万元。

2.目前可供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项目经费满足以下相应标准:申请工学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30万元,申请理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15万元,申请其他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5万元。

3.5年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获得至少2篇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或3篇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4.5年作为指导老师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国际级科研成果奖励。

5.5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已转化或应用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国防专利。

6.5年在本学科影响因子前5%的国际重要学术期刊上署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7.5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在Web of Science库(含扩展库)中单篇“他引次数”达到30次以上,或近5年发表的论文“他引次数”总数达到100次以上,或近5年发表1篇以上ESI高被引论文(前1%)。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我校原已选聘全职在岗的硕士生导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全职在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科研能力较强并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本校全职在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学校指导硕士研究生。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截止审核当年831日)。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专业的某些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较丰富的成果;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正在从事与本学科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硕士研究生。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协助指导过硕士生的学位论文。

第八条  除上述条件外,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满足如下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

(一)必备条件: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学术成果条件和科研项目条件。

1.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满足学术成果条件:

1)近5年发表不少于3 B区及以上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2)近5年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含国家级奖名次不限、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近5年的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地方党委或政府领导批示予以认可,并被采用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3)近5年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

2.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满足科研项目条件:

1)近5年主持过纵向科研项目,且主持项目经费或项目分解经费(不含硬件费的个人分解经费)满足以下相应标准:申请工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20万元,申请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10万元,申请艺术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8万元,申请其他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5万元。

2)近5年主持过横向科研项目,且主持项目经费或项目分解经费(不含硬件费的个人分解经费)满足以下相应标准:申请工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40万元,申请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20万元,申请艺术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15万元,申请其他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10万元。

3)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近5年至少主持新立项1项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二)选择条件:申请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中至少1项。

1.可供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项目经费满足以下相应标准:申请工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5万元,申请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3万元,申请艺术学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2万元,申请其他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不少于1万元。

2.5年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获得至少1篇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或2篇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3.5年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国际级科研成果奖励。

4.5年在本学科影响因子前20%的国际重要学术期刊上署名发表学术论文。

5.5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在Web of Science库(含扩展库)中单篇“他引次数”达到10次以上,或近5年发表的论文“他引次数”总数达到30次以上,或近5年发表1篇以上ESI高被引论文(前 1%)。

6.5年获得过已转化或被生产单位正式采用的成果或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主编 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可折算同等数量的B区学术期刊论文,折算最多不超过1篇;学校鼓励发表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1A区学术期刊论文可以折算成2B区学术期刊论文。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请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初次申请者及恢复资格申请者需 向拟申请资格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导师资格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简称“《博导申请表》”,见附件1)或《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简称“《硕导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学术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已选聘在岗的导师,每2年审 核一次,不需重新填写《博导申请表》和《硕导申请表》,由各学院安排专人集中到科发院、财务处等部门对原在岗导师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二)材料审核。各学院负责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次申请者和恢复资格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及原已选聘在岗的导师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如实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资格审核汇总表》(简称“《博导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或《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汇总表》(简称“《硕导审核汇总表》”,见附件 4),经初次申请者、恢复资格申请者及原已选聘在岗的导师签字确认后,将符合资格条件者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的具体执行标准,对申请者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经应到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评审。通过评审后将申请者材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通过审核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博导申请表》和《博导审核汇总表》以及证明材料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将通过审核的硕士生导师名单、《硕导申请表》及《硕导审核汇总表》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博士生导师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即根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博士生导师申请者申请材料,对博士生导师申请者是否符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投票,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硕士生导师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备案。通过审核后将结果公示1周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备案审核规定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可不参加前面所述研究生导师资格条件审核,实行备案审核,由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后,直接列入下一年度导师招生名单:

(一)两院院士、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二)聘期内的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引进入我校的战略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或青年学者、楚天学者特聘教授、湖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学校全球招聘教授等各类人才计划人选对象;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总共获得过5篇及以上湖北省优秀博 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者(其中申请博士生招生资格教师至少指导3篇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已有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新进教师,只需提交原单位的聘任文件或聘书的复印件,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通过后直接认可其导师资格,并在认可后3年内不参加导师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近5年申请人若主持新立项2项及以上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不包括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至少1项在研),或主持新立项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在研新立项其它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新立项科研项目单项到款额不少于1000万元(除工学以外的学科不少于600万元)或单件专利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除工学以外的学科不少于600万元)或单项专利作价入股不少于5000万元(除工学以外的学科不少于3000万元),可视为满足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直接认可其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近5年申请人若主持新立项且在研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或主持新立项科研项目单项到款额不少于100万元(除工学以外的学科不少于60万元)或单件专利交易额不少于100万元(除工学以外的学科不少于60万元)或单项专利作价入股不少于500万元(除工学以外的学科不少于300万元),可视为满足硕士生导师 资格条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直接认可其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科整体布局和发展战略需要,对不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其他特殊人才,以及不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特别优秀的校内教师,由校长提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绿色通道申请表》(简称《绿色通道 申请表》,见附件 5),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后,直接认可其导师资格,并在认可后3 年内不参加导师资格审核,充分发 挥导师队伍建设绿色通道的作用。

第十六条  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若申请在同一学科 指导硕士生,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直接认可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六章 所属学科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学科按一级学科组织,无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但具有二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按二级学科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科交叉,允许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教师限在2个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教师申请跨一级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须经所跨一级学科所属学院审批,并按上述规定程序确认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所跨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生。

第十九条  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原则上限在1个一级学科申请招收指导硕士生。教师若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则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限在2个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包括其所在学科);

(二)须符合所跨一级学科领域当年导师资格条件。教师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须经所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按上述规定程序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所跨学科招收、培养硕士生。

第二十条  已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申请转学科,须经所转出和转入一级学科所属学院审批,按上述申请和确认程序审核其导师资格,通过后其原学科导师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一条  教师跨学科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须同时审核其原学科是否具备相应层次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若原学科不具备而跨学科具备相应层次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则须参照第二十条履行转学科手续,原学科导师资格不再保留。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导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各学科不低于学校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资格条件的具体执行标准(含学术、科研等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的执行标准,以及所属学科学术期刊 A 区和 B 区分区目录等),经学科所属学院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备案。具体执行标准原则上每3年优化调整一次,调整并备案通过后的方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及时向全体教师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各学科导师资格条件的具体执行标准进行材料审核和评审。对条件欠缺的申请人,学院一律不予受理,否则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重视学术队伍梯队建设,帮助和鼓励老师积极申请导师资格,对初次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且无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师,必须经过学校、学院两级培训后才能安排上岗,且落实一名培养经验丰富的相同学科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2年内不能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湖北省和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存在问题论文;

(三)违反科研道德或学术规范,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等方面,不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情节严重。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导师资格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名提出异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均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牵头或负责单位,科技奖励可以武汉理工大学为牵头单位、负责单位或参加单位;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以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一通讯或第二作者;学术著作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专利要求本人是第一发明人;专利交易额是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和专利作价投资入股 后分红的到校经费数。科研项目类型、级别、到款经费、承担人员排序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进行认定;横向项目或专利交易等由学校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进行认定;科研项目财务处账上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进行认定;申请人师德师风、国际化背景、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综合表现及聘期、人才类型等由学校人事处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开始实施,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校研字〔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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