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字〔201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完善校内外“双导师”制,规范选聘校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企业专家及境外专家作为学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导师的选聘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整合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充实并优化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和提高学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兼职导师的选聘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按需选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四条 学院是兼职导师的管理责任单位,兼职导师的审核、选聘、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由聘任学院具体负责。
研究生院负责兼职导师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兼职导师包括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和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导)。非学校在岗的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及科研能力的校外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均可申报学校兼职导师。
第六条 兼职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在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能够为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做出贡献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服从学校及聘任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愿意为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学校培养研究生,能够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兼职博导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职硕导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关学科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国内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任职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 兼职导师的学术科研能力要求为:
(一)学术型兼职导师原则上需满足所申请学科的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含学术成果条件和科研项目条件)。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兼职导师应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学术及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在申请导师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独立或排名第1);或近5年内出版至少1部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省级教材(排名前5,且个人撰写3万字及以上);或近5年在申请导师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独立或排名第1),并撰写厅局级及以上项目结题报告至少1份(独立或排名第1);或近5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
2.近5年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排名前2);或近5年主持或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至少1项(排名前2)。
3.近5年获得过厅局级及以上(含级别相当于厅局级及以上的行业协会或学术机构)科研或管理类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厅局级三等奖第1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名次不限)至少1项。
个别特殊专业领域,在申请人专业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突出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学术和科研要求。
第三章 聘任办法
第八条 兼职导师的聘任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1)或《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由所申请学科的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查其相关条件。
(二)兼职博导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兼职硕导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受聘兼职导师统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九条 对于已聘任的兼职导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
(一)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要求,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或兼职导师本人发表的成果存在作假情形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党规而受到相关处理的。
(三)参与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校研字〔2016〕4号),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四)不履行兼职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有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被取消兼职导师资格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兼职导师的聘期原则上视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期限而定,参与指导研究生全过程(课程学习及论文指导)的兼职导师聘期一般为5年;兼职导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且培养单位需继续聘任的,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义务与权利
第十二条 兼职导师应积极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按期和校内导师交流研究生培养情况,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利用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社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试验条件;根据学科需要,开设有关专题讲座或课程;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和撰写工作,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等活动,并在选题报告、学位论文、实验技术方案等材料上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兼职导师享有“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其他权利由聘任学院与兼职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第十四条 对于能够在学校兼职取酬的兼职导师,其兼职报酬由学校确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和发放方式,在学校和聘任学院从相应经费中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兼职导师的选聘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遴选及聘任实施细则》(校研字〔201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