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副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字〔2018〕27号)

发布时间:2019-0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多形式协同培养需要,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副指导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中青年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副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副导师),是指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学位论文选题、撰写和答辩的校内教师或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选配1名校外兼职导师担任副导师,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可根据需要选配最多1名副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是副导师的管理责任单位,导师是副导师工作的主要考核人,学院要听取导师关于副导师工作的汇报,加强对副导师的指导与管理,使副导师能够扎实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研究生院负责副导师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二章  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副导师的选聘对象包括:

(一)学校全职在岗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及科研能力的人员,经审批可申请担任副导师。

(二)经学校批准聘任的校外兼职导师可担任副导师。

(三)学校已具有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因学科交叉培养需要,可申请担任副导师。

(四)学校不具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且有完整指导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经历的,可申请担任博士生副导师。

第六条  副导师的任职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能够配合第一导师对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第七条  副导师的选聘程序为:

(一)研究生入学后,学位论文开题前,导师根据培养方案需要提出拟推荐副导师人选。学院也可为首次具备招生资格、校外兼职或因身体原因无法高质量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推荐副导师人选。

(二)导师同意拟推荐人选后,被推荐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副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初审,通过审核的人选名单经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研究生院将审批通过的副导师名单反馈至相关学院,培养单位通知研究生本人并督促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研究生如已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不得再推荐并登记副导师。

第八条  副导师指导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副导师资格:

(一)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要求,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或本人存在学术不端情形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党规而受到相关处理的。

(三)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校研字〔20164号),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第九条  被取消副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条  副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校内导师参照学校转导师有关规定办理;校外兼职导师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所属学院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副导师的聘期原则上视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期限而定。参与指导研究生全过程(课程学习及论文指导)的副导师聘期一般为4年(博士研究生)或3年(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义务与权利

第十二条   副导师要积极配合导师,共同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副导师要协助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等活动并在研究生学位论文上共同署名。

首次招生导师的副导师同时也要帮助新导师尽快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提升研究生培养能力。

第十三条  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研究生指导工作量,由导师认定并提出分配方案,学院负责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副导师署名第一、其协助指导的研究生署名第二的学术成果,经导师和副导师签字认可,可视同为研究生的学术成果。研究生署名第一、其副导师署名第二的学术成果,在参加学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可作为副导师的学术成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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