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研字〔2019〕12号)

发布时间:2019-09-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学校现有在岗导师(含兼职导师、副导师)

第二章  基本素质

第三条  导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是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应具备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等基本素质。

第四条  导师应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导师应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积极鼓励和帮助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六条  导师应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积极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胜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主动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了解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认真履行导师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研究生人文关怀等方面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导师应履行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的职责。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引导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至少2次谈心谈话,对研究生的重大政治思想问题、影响校园乃至社会稳定的言论,参加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等重大情况,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党员导师应协助学院党组织做好研究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根据需要,向党组织介绍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情况,推荐表现优秀、思想上进的学生加入党组织。

第九条  导师应履行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的职责。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支教、创业、扶贫、义工、助学、项目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等方式,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青春梦想;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导师应履行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职责。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和泄密事件发生;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导和审核把关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造假、未如实署名等行为;加强研究生保密知识教育,督促纳入保密管理的研究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导师应履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职责。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情况,原则上每月与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或听取科研进展汇报至少1次,每学期至少安排一年级以上研究生作研究进展报告2次,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导师须对研究生学术、学位论文撰写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把关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质量;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导师应履行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职责。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到校外基地进行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并且在学生实践期间,导师至少到实践基地指导1次;与校外合作导师每月至少联系 1 次;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负责审核把关研究生的实践创新成果和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三条  导师应履行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的职责。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创新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相应的经费支持。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按时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导师应履行注重研究生人文关怀的职责。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加强研究生的日常生活与安全指导,对参加科研、学术交流、实习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进行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安全教育与法纪教育。加强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配合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及时了解研究生心理动态,对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十五条  导师应当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禁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传播宗教,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有损害研究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禁止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禁止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五)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推优、保研、复试、就业、评奖、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毕业要求;不得无故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不得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六)禁止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费用、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拒发、迟发、少发或发后收回研究生的导师配套津贴和助研津贴等。

(七)禁止索要、收受研究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研究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禁止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禁止迫使研究生承担导师私人或家人事务,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禁止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部署、协调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研究生院、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指导考核评价工作,学院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查,组织导师对照“主要职责”、“禁行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自查表》,采取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学院认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同时备案。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优秀导师评选、导师绩效工作量分配、职称评聘、岗位聘用、教育督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职责履行情况考核优秀的导师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进行优秀导师评选工作,大力表彰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并授予优秀导师获得者“武汉理工大学卓越研究生教育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强化示范引领,组织优秀导师经验交流会、宣讲会,大力推广优秀导师高尚的师德师风、先进的育人方法、卓越的培养成效,营造“向优秀导师学习、争当优秀导师”的良好氛围,引领和推动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七章  督查追责

第二十一条  加强督导检查。学校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进行督导检查。研究生院负责接受研究生、家长和社会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

第二十二条  导师违反立德树人“主要职责”要求或出现“禁行行为”的,视情况采取及时劝诫、督促整改、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导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并报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师德失范行为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失范行为存在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大条件保障,大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导师队伍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加强校院两级导师培训,定期组织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和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立德树人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当做到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积极关心,真心实意为导师服务,帮助导师解决实际困难;深入推进卓越研究生教育工程,倡导全校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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