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试行)(校研字〔2018〕26号)

发布时间:2019-09-1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要求,大力实施卓越研究生教育,推动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工作,大力表彰为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导师,鼓励广大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不断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优秀导师)评选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评选的组织与奖励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优秀导师的选拔与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具备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且作为第一导师已完整指导一届及以上研究生的我校在岗导师均可参评。

第五条  优秀导师基本条件为: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够承担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有机融合。

(二)师德师风高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

(三)业务素质精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全心投入研究生教育培养,在学术水平、科学研究、教育改革、课程建设或国际合作等方面有突出成果;主讲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教学成效突出。

(四)育人成效显著。在同行中获得公认的人才培养成就,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创新能力及实践创新能力强;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获得过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或国家级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所指导的研究生就业质量高,毕业生的社会贡献认可度高。

第六条  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导师评选:

(一)发生严重教学事故。

(二)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受到过学校的纪律处分或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校研字〔20164号)文件,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七条  优秀导师候选人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荐产生。每个学院每次原则上推荐不超过3名导师参加学校评选,学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

名研究生优秀导师。

第八条  评选程序为:

(一)学院推荐。学院对拟推荐优秀导师人选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学院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

(三)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根据优秀导师基本条件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四)学校审定。候选名单经学校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表彰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学校授予优秀导师获得者“武汉理工大学卓越研究生教育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秀导师评选结果作为学校资源分配、晋级晋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通过组织优秀导师经验交流会、宣讲会,推广优秀导师先进的育人方法、指导经验,营造“向优秀导师学习、争当优秀导师”的良好氛围,引领和推动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  对已表彰优秀导师,如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生与相应奖励要求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撤销其荣誉、追回奖励,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  研究生优秀导师评选工作每年进行1次,一般在每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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