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量绩效考核与分配细则(试行)(校研字〔2017〕71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培养研究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实施研究生教育绩效考核与优绩优酬,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量绩效考核与分配实施对象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三条 学校每年对各培养单位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质量进行绩效考核,并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培养单位导师指导工作量的年度分配挂钩。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年度指导工作量分为基础指导工作量和绩效指导工作量两个部分。其中:研究生基础指导工作量根据学校核定的研究生指导工作总量和每年制定的基础指导工作量分配系数k(0%≤k<100%)进行分配,即×k为基础指导工作量,按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核定到相关培养单位;剩余的指导工作总量即×(1-k)作为研究生导师绩效指导工作量,按照学校每年对各培养单位导师指导研究生质量的绩效考核结果在校内统筹分配。
第五条 学校主要从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撰写的高质量学位论文、发表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参加的高水平学术交流等指标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量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简称指标体系,附后)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绩效考核第一年的研究生导师绩效指导工作量占总工作量比例确定为30%,以后根据需要递增。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七条 按照指标体系计算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绩效指导工作量在总绩效中的比例,根据此比例,对相关培养单位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绩效指导工作量=研究生导师绩效指导工作总量×(1-k)×培养单位所得比例
第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在每年年底进行,由研究生院组织,考核中涉及的学位论文、学术成果、学术交流和质量问题等相关指标信息和数据的统计时间段均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须按优绩优酬的原则,在培养单位内部统筹分配各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度绩效指导工作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